?終于發布啦!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2021年8月1日起,將全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22元、20元、18元三檔。調整后的最低月工資標準三檔平均增長13.1%。
根據往年情況推測,杭州會選擇最高檔的標準,即: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2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22元。
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浙江最低工資標準8月起調整)
浙江上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在2017年,相關內容如下:2017年12月1日起,將全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檔。
解讀
最低工資標準的剔除項有哪些?是否包含五險一金?
關于這個問題,主要要依據國家發布的《最低工資規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中有三項是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中的,即“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和“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關于五險一金是否包括在最低工資內的問題,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目前,個別城市是明確最低工資標準都是剔除了“三險一金”(個人繳納的社保公積費用)后的凈收入。而杭州與此不同,是將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包含在最低工資內的。
最低工資調整帶來的主要影響
1/公積金下限提升
浙江省內大部分城市的公積金政策都根據“控高保低”的原則,例如,杭州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杭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下限為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最低工資標準提升后,浙江的一些城市將會調整公積金繳費基數下限。當然,杭州的公積金下限也將調整,具體執行時間待公積金中心出臺相關文件后才能明確。
2/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
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
因此,各地的失業金標準也將迎來變化。其中,杭州市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則是依據杭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確定。
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暨人社部發〔2017〕71號文件提出:各省要在確保基金可持續前提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適當提高失業保障水平,分步實施,循序漸進,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因此,接下來失業金標準可能還會有所變化。
3/試用期員工的工資最低標準提升
《勞動合同法》第20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在杭州,企業向正常出勤的試用期員工支付的工資不能低于2280元。
4/病假工資下限提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未付出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所以,浙江最低工資標準提升了之后,浙江各地的病假工資最低標準也將相應提升。
5/離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的下限將提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因此,離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的下限將得到提高。
6/加班工資、假期工資計算基數下限提升
浙江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規定如下:
◆情況一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情況二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情況三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