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住房是指公共住房。與所有權屬于個人的私有住房相比,一般個人只有租賃權,沒有所有權。沒有轉讓權,不能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公共住房拆遷,拆遷補償應該給誰?以戶籍為準?還是以實際居民為準?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
案情重現
李女士膝下有六個孩子,五個孩子成年后離開家,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只有小兒子肖恩(化名)一直和母親李女士住在租來的公房里,母親一個,肖恩一個。肖恩結婚生子,沒有搬走。李女士的兩個孫子張曉明。小時候,為了方便入學,王小強將戶口遷入公房。其中,王小強因父母離婚與李女士短暫居住。
2007年,李女士寫下遺囑,將公房所屬及以后拆遷所給予全部補償。2008年,李女士去世。
2013年,公房拆遷,公房單位以實際居住人為準,與張良簽訂了兩份拆遷補償協議,張良獲得了兩套住房。
2018年,張曉明、王曉強一起將張良告上法庭,主張自己是戶籍人口,各自應享有拆遷補償權益的五分之一。
經調查,一審法院判決張曉明和王曉強勝訴,兩人應享有拆遷補償權益的五分之一。張梁拒絕接受,并向法院提出上訴。英奇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坤認真梳理了現有證據,對案件的每一個關鍵點進行了詳細調查,并在二審中爭論。二審法院采納了英奇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坤的意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公房拆遷按人口還是面積(公產房拆遷怎么算)
公房拆遷,誰應該賠償?
涉及到公共住房拆遷,法律關系將非常復雜。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給予公平補償。
然而,公共住房的所有者通常不是個人。公共住房分為直接管理公共住房。直接管理公共住房的所有權屬于國家,自主管理公共住房的所有權屬于單位。住在公共住房里的個人屬于承租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因此,在拆遷中,會有很多糾紛。
我們分幾種情況:
1.原承租人一直活著,征收時未變更公房承租人姓名的,承租人為原承租人,拆遷補償應當交給原承租人。
2.原承租人在征收前已經死亡,但生前租賃的房屋仍由家人和親屬居住,承租人已由原承租人變更為現承租人,因此拆遷補償應歸現承租人所有。
3.原承租人在征收前死亡,部分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并支付租金,但未及時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因此,由于承租人死亡,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資格喪失,原承租人無法獲得補償,補償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張曉明和王曉強的戶口在公共住房中,但關鍵是他們是否是實際居民,也就是說,只有肖恩符合當前承租人的要求,有資格享受拆遷補償。張曉明和王曉強并沒有真正住在涉及的房子里,同時在其他地方有房子,或者享受國家福利分割。因此,法院判決一審發回重審。
由于我國公房眾多,各省市也出臺了公房征拆政策,為公房征拆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上海:《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20%;公共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被征收房屋屬于老式房屋、簡易房屋等非成套獨用房屋的,按照本細則增加套式面積補貼。
北京:根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2〕19號)的有關規定,自管公房承租人有三種征收方式可供選擇:一是按照房改政策購買公租房,購買后自管公房承租人作為被征收人獲得補償;二是與房屋所有人即單位達成協議,協議可以約定貨幣補償或房屋置換。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后,征收方將對房屋所有人即單位進行補償;第三,房屋征收部門將按照重置成新價格對房屋所有人和單位進行補償,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格后的部分對公房承租人進行補償。房屋征收部門分別與房屋所有人和公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根據征收補償方案選擇房屋安置,取得的補償與房屋安置的購房款的差額由公房承租人承擔。
天津:《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被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5%給予被征收人補償,被征收房屋價值的95%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補償;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20%給予被征收人補償,被征收房屋價值的80%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補償(2)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貼。獎勵應當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交換的,按照前款規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比例計算,結清與用于產權交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河北:根據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承租人可以按照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房屋,然后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照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不允許出售的房屋,產權人應當按照補償安置計劃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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