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貿企業既有內銷又有出口,無法分清內銷外銷。目前企業將采購部分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全部進行認證并且已申報抵扣,之后所購貨物部分內銷,部分出口。假設出口部分已抵扣進項稅額17元,出口銷售額234元,出口退稅率13%.
請問:
1、是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還是沖回已經抵扣的進項稅再申請出口退稅?兩種處理方式下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2、如果按視同內銷處理,賬面出口銷售額少于實際出口銷售額,差異怎么處理?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結轉入成本的部分如何處理?
答:
一般納稅人外貿企業出口增值稅執行的是“免、退”稅政策,“免”是指免出口環節貨物的銷項稅額,“退”是指按規定的退稅率退購進環節的進項稅額;不是執行“免抵退”稅政策。外貿企業出口,不存在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立庫存賬和銷售賬,如果購進的貨物當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或內銷的,一律記入出口庫存賬,內銷時必須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外貿企業應退增值稅額=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退稅率。
若出口貨物購進專用發票金額為100元,進項稅額為17元,若退稅率為13%,則應退稅額為13元。
賬務處理為:
購入出口貨物:
借:庫存商品——出口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貨物報關出口: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
貸:庫存商品——出口商品
計算應退稅額和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貨物征退稅率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若是出口貨物視同內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視同內銷應將計算應退稅額和結轉成本分錄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