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因此,在存在數份內容及形式均合法的遺囑的情況下,如其中約定的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那么如何起草一份有效的遺囑呢?
一、遺囑類型
代書遺囑范文樣本(如何起草一份有效的遺囑)
遺囑的類型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口頭遺囑僅限于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訂立。
二、有效性要求
1、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詐、脅迫的情形;
3、遺囑中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遺產份額;
4、需要見證人的,見證人不得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或者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5、自書遺囑要求遺囑人親筆書寫并簽名,還需在遺囑中注明年、月、日。
6、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7、打印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8、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9、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所需材料
立遺囑所需準備的主要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2、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房產證、存折、存單、股票、股權持有證明等;
3、立遺囑人的直系親屬的關系證明(可由村委、居委、單位出具),內容證明立遺囑人的配偶、婚史、父母、全部子女情況;
4、受益人身份信息(盡量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如無提供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四、注意事項
1、遺囑僅能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部分,因此需要明確財產的所有權情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只能對其中屬于自己的部分進行處分。
2、財產內容后續可能存在變化,需要明確以遺囑執行時的財產實際情況為準。
3、房產后續可能會涉及征收征用或者拆遷,因此建議明確房產后續的轉換利益的歸屬。
4、此前已經訂立過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建議在文件中進行明確。
5、可指定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負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等管理遺產相關的事宜。
6、明確遺囑的份數及保存情況,注意保存。
7、如為自書遺囑,建議附帶一份筆跡鑒定樣本,后續發生爭議時可作為筆跡鑒定參考。
8、起草遺囑相對專業性較高,建議委托公證機構或者專業律師辦理,避免遺囑無效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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