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要怎樣進行續簽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合同期滿后,如果租戶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沒提出異議,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雙方依據原合同內容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是租賃期限改為不定期。房屋承租人還想續租并且與房東達成一致的話,可以簽訂續租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雙方可以協商重新簽訂一份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二、房屋租賃合同沒有到期怎樣賠
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是否需要賠償,需要分情況來討論。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房東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話,房客當然有權向房東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具體來說,這主要是指: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到期,但是房東決定將房子收回。這種情況下,房東就涉嫌構成違約的行為。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房東,應當向房客賠償相應的損失。損失的具體計算方法,可以由房客和房東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功的話,房客可以要求房東賠償以下的損失:房客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房客另行租房所遭受的損失。另外需要注意,如果房東依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話,房客就不能夠要求房東予以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要怎樣進行續簽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了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才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律圖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