濤濤車業: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剝離資產行為被撤銷的風險
【發行人概述】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浙江濤濤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濤濤車業”或“發行人”)于2022年6月1日通過創業板上市委審議。濤濤車業是一家專注于戶外休閑娛樂兼具短途交通代步功能的汽動車、電動車及其配件、用品研發、生產和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
【反饋回復】
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成立時曹馬濤用于出資的2,850萬元資金以及曹俠淑受讓濤濤車業股權的192.58萬元均來源于其祖父曹桂成的贈與,2017年6月曹馬濤通過中濤投資向發行人增資的3,800萬元為曹馬濤家庭積累資金。保薦業務現場督導發現,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曹馬濤及其妹妹曹俠淑對發行人的出資均直接來源于曹躍進、馬文輝控制的濤濤集團。
請發行人:補充披露受讓關聯方資產定價的公允性,關聯方資產剝離是否已征得債權人同意,關聯方債務違約情況,是否存在剝離資產行為被撤銷的風險。
回復:
發行人在報告期內向關聯方收購相關資產時,以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坤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為依據,根據市場化原則協商定價交易,作價具有公允性。同時,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受讓關聯方前述資產時,為了保證發行人資產的獨立性、完整性,并避免潛在同業競爭的發生,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經與濤濤集團、縉云縣拓宇實業有限公司協商后受讓其所持與發行人業務相關的專利、商標,由于該等專利、商標需依附于生產經營體系才能具有價值且賬面上并無價值體現,因此,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以無償方式受讓該等專利、商標,具有合理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只有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需要依法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根據發行人分別與濤濤集團、縉云縣拓宇實業有限公司和浙江佰奧工貿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濤濤集團、縉云縣拓宇實業有限公司和浙江佰奧工貿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諾并經本所律師核查,發行人收購濤濤集團、縉云縣拓宇實業有限公司和浙江佰奧工貿有限公司的資產僅為全地形車、摩托車相關的存貨及設備以及頭盔生產相關的機器設備、模具等周轉材料,并未涉及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等債權債務等情況。同時,發行人收購濤濤集團、縉云縣拓宇實業有限公司和浙江佰奧工貿有限公司的上述資產系以該等資產的評估價值為定價依據確定,價格公允。
根據美國LockeLordLLP律師事務所及加拿大DEJAGERVOLKENANT&COMPANY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TAOMOTORCANADAINC.收購CANADATTENTERPRISESLTD的資產的行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根據發行人的說明、縉云縣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境外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并經本所律師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后確認,發行人收購關聯方資產均發生在2019年以前,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均已超過兩年,已超過撤銷權行使期限,且報告期內也不存在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發行人收購關聯方相關資產行為的情形。
根據濤濤集團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債權人回復的詢證函及相關會議紀要,濤濤集團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債權人中,其中對濤濤集團以評估價格將資產轉讓給發行人的行為表示無異議的債權人對濤濤集團享有債權金額占全體債權人對濤濤集團享有債權總金額的比例為82.4918%(確認金額為26,701.49萬元),該部分債權人也表示不會就前述資產轉讓行為向發行人主張權利。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出具日,濤濤集團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其余債權人也未就前述資產轉讓行為通過訴訟、仲裁的方式向濤濤集團或發行人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濤濤集團、縉云縣拓宇實業有限公司和浙江佰奧工貿有限公司系前述資產的真實權利人,其有權處置前述資產,該等資產處置不屬于債務轉移,不屬于債務人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也不屬于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行為,且交易價格公允,無需全體債權人一致同意;CANADATTENTERPRISESLTD處置前述資產的行為合法有效;濤濤集團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主要債權人也已對該等資產處置行為表示無異議,不會就前述資產轉讓行為向發行人主張權利;前述關聯方剝離資產行為不存在被撤銷的風險。
【律證分析】
濤濤車業因其控股股東濤濤集團承擔巨額擔保債務而備受關注,發行人此前還因此被交易所暫緩審議,網上已有眾多相關分析文章,而筆者留意到濤濤車業案例中關于撤銷權的細節問題。
審核機構關注到關聯方資產剝離是否已征得債權人同意,是否存在剝離資產行為被撤銷的風險事項,中介機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消滅。因發行人收購關聯方資產均發生在2019年以前,已超過兩年,超過了撤銷權行使期限,且報告期內也不存在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發行人收購關聯方相關資產行為的情形,故認定關聯方剝離資產行為不存在被撤銷的風險。
關于審核機構關注到發行人實控人曹馬濤2015年9月設立發行人時資金來源問題,中介機構認為曹馬濤由其祖父曹桂成贈與的2,760萬元雖然來源于濤濤集團,該筆資金性質為曹桂成對曹馬濤的贈與,已經濤濤集團、曹躍進、馬文輝及曹桂成其他子女等直接利益主體確認,中介機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曹桂成贈與曹馬濤資金的民事法律行為發生距今已超過五年,針對可能受影響的濤濤集團的債權人等間接利益主體,即使其可以行使撤銷權,該等撤銷權也已經消滅。
那么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到底是多久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根據上述及相關法律規定,筆者將撤銷權相關要點總結如下:
1.因重大誤解、脅迫、欺詐以及顯失公平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2.撤銷權消滅的原因包括:
(1)當事人超過除斥期間沒有行使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民法典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即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屬于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在除斥期間不及時行使撤銷權的法律后果是導致撤銷權消滅。
(2)當事人表示(包括明示及默示)放棄撤銷權
①明示,即“明確表示”:指當事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放棄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消滅。
②默示,即“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后,仍然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3.撤銷權的在不同情形下的除斥期間
(1)一般除斥期間:1年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起算時間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2)重大誤解的除斥期間: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
(3)當事人受脅迫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除斥期間: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
(4)當事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發生的除斥期間:自該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的5年。
即不論當事人是否知悉撤銷的法定事由,也不論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類型或者起算點,當民事法律行為作出之后5年內,當事人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5年是行使撤銷權的最長期限。
【參考法規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01.01修訂)
第五條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民法典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