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有365行,各行各業的行業眾多,那么這些行業所涉及的崗位則更多。有些崗位難免會有些應酬,比如說一些銷售崗位,而這些崗位的特點就是需要對外應酬,當然應酬少不喝酒。如果因為喝酒而發生死亡事故,能夠認定為工傷事故嗎?
雖然《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有喝酒或吸毒不認定為工傷。但是《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前提條件是有所區別的。我國《社會保險法》三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職工因為喝酒或吸毒導致的死亡,那么是不認定為工傷。比如職工因喝酒或吸毒導致猝死,那么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不是由于喝酒或者死亡導致的,那么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是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卻明確地規定了,醉酒或者吸毒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該條的規定就是只要因為醉酒或吸毒發生的傷亡事故,那么就一律不得認為是工傷事故。
《工傷保險條例》認為醉酒或吸毒一律不得認定為工傷,而《社會保險法》則規定因醉酒或吸毒導致的死亡不得認定為工傷。由此可見《社會保險條例》無疑是擴大了《社會保險法》的范圍,根據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的原則,那么應當以《社會保險法》為準。
綜上所述,醉酒或吸毒后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情,那么是不是認定為工傷,那么也需要根據具體的原因確定,而并非是一律不得認定為工傷,具體事宜還得具體分析。
因為陪客戶喝酒而導致的死亡事故時有發生,類似的案例在一些法院也有判例。當然,每個人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因此看法也不盡相同。文章中部分觀點也僅代表個人觀點,因此僅供大家參考,不作為實際運用的指導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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