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一個勞動者一輩子的工作時間只在一個用人單位是非常罕見的,當然一些特殊的職業除外,這里所說的是指在一些企業內從業的人員。離職的原因也是各不相同,有些是因為公司的原因需要對人員進行裁減,也有是自身發展和其他原因離職的。
目前勞動者離職的原因大多數還是因為勞動者個人的原因,有些可能是有更高的發展,有些可能是因為對用人單位的不滿,還有些可能是自身的原因。不管是哪種原因,那么國家的法律明確地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是試用期的員工,那么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如果是轉正后的員工,那么只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那么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屬于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到位然后按照要求時限并做好交接工作既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這種解除方式是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的,只要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可。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三天和三十天的要求,那么在這個期間反悔了,能不能撤銷辭職申請呢?
如果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那么勞動者是不能夠撤銷辭職申請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典型的形成權。因此對于勞動者來說,沒有特殊情況,那么是不能夠反悔或者撤銷的。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撤銷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達到相對人。
根據法律的規定,要么撤回辭職的申請要么比辭職申請提前到達,要么撤回辭職的申請與離職申請同時達到。一般情況下都是勞動者先提出,然后在這個過程中反悔,因此這種概率是相對比較小的。換言之,就是勞動者提出離職申請以后,要想反悔或者是撤回,幾乎是不可能的。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方式,那就是與用人單位協商,那么用人單位也同意勞動者撤回辭職申請,那么這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繼續勞動合同,不受到辭職申請的影響。相信這也是最好的一種處理方式,畢竟用人單位培養一個人也不容易,而勞動者要找到一個合適的工作也不是那么容易。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任何一個公司都有其優點和缺點,既然選擇了一個公司,那么非特殊情況,還是不要輕易辭職。經常有人再說,找一份合適的工作比找對象更難,對象找得不好可以湊合過,而工作沒辦法湊合。相信也是這樣的,因為我們把一生中大多數的時間交給了工作,甚至比陪伴夫妻和孩子的時間還多,所以還是不要輕易地說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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