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罰共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六種,管制最輕,死刑最重。因為生命權是所有公民自出生起就擁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隨意侵害,所以我國法院在審判時對死刑的判決都很慎重。
不過由于有些嫌疑人觸犯的罪行本身已經很嚴重,比如故意殺人罪和情節嚴重的搶劫罪等,不可避免已經觸及死刑,這時候依據嫌疑人的具體情況,法院往往會給出兩種判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這種判決的依據是《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也就是說死緩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刑罰,嚴重程度為無期徒刑<死緩<死刑。
以一些典型的案子為例,2005年發生在北京的“藍極速網吧案”當時震動全國,四名不滿十八歲的青少年惡意縱火,在藍極速網吧的樓道內倒汽油,由于網吧的門和窗已經從外部焊死,所以他們的縱火行為最終導致了25人的死亡。這是一個社會影響極大的案件,所以案件怎樣量刑也受到了各界的關注。
此案中,最大的嫌疑人陳某麗17歲,不是縱火主謀,但是參與作案,最后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張某,13歲,尚未到當時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在我國,14歲時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也就是說不滿14歲,無需對任何罪行負刑事責任,所以他被免除了刑事責任;宋某和劉某兩人是倒汽油和丟紙團的主謀,且二人都已滿14歲,所以最后被判處無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進行了下調,現在的規定是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劣的罪行時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相較之前下調了2歲。)
需要注意的是他們幾人犯的是放火罪,也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25人死亡已經屬于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應處以死刑,但是由于宋某和劉某兩人都屬于未成年,所以酌情減輕了刑罰,最后判處無期徒刑。
在服刑之后,宋某和劉某都因為在獄中表現良好,悔罪意識明顯而雙雙減刑為十八年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無期徒刑雖然聽起來“無期”,但是還是給了嫌疑人悔過的機會,在獄中表現良好的話,減刑的幅度還是較大,不過為什么是由無期改為十八年呢?
那是因為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之后不能少于十年,在2023年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將無期徒刑減刑期限改為了不少于十三年,所以以當時的刑法來看,宋某和劉某兩人罪行巨大,所以盡管表現良好,在獄中服刑時長還是不能少于十年,最后綜合情況之下判定為十八年。
無期徒刑減刑之后最少也要服刑十三年,死緩相較之則更為嚴重。“死刑緩期”就是對已經嚴重違法但是還可以再給最后一次機會的嫌疑人的刑罰,一般為緩期二年執行。
依據《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的精神,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二年內若沒有故意犯罪,可依法減刑,免除死刑。
在過了兩年緩刑期之后,若因為沒有故意犯罪,則可減為無期徒刑,在此基礎上再減刑,最少不能低于二十五年;若在兩年緩刑期間有重大功勞,表現極好,由死緩改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在此基礎上再減刑最低不能少于二十年。但是不管減刑程度有多大,既被判處了死緩,最后服刑的時間不能少于17年(含緩刑的兩年)。
再以一個典型的案件為例,2011年在杭州落網的制造“1994江西九江滅門案”的主謀徐心聯,潛逃至寺廟之中做了方丈,在杭州的名寺凈慈中名利雙收,成為了萬人敬仰的住持。
在做住持的十幾年間他考取了浙江大學的成人本科文憑和建筑師二級證書,同時“好善樂施”,口碑一直很好,在17年間沒有犯罪,并幫助了不少人,落網之后,他曾故意殺人的罪行不變,所以還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時的幾名同伙有3人也被判處了死刑,但是考慮到徐心聯的實際情況,法院最后給出的判決是死緩,緩期二年。
也就是說在緩刑的二年內只要徐心聯沒有繼續犯罪,他就可以最低減免至無期徒刑,最高減免至15年有期徒刑,但是不管如何,減刑后最低都還要服刑15年。
值得注意的是,刑罰的減免最重要的依據還是罪犯本身的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自身的悔罪態度,對于社會危害性大,影響深遠持久的犯罪,我國刑法結合司法實踐案例于2023年又做出了調整,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后,減刑后的最低刑期最低不少于22年(含緩期的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