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證補辦的方式是當事人到當地的土地登記部門進行報失申請;然后工作人員會核實現狀情況;當事人要依法在規定的報刊中刊登土地證書丟失的聲明;最后攜帶相關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門等待審批即可。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證怎么補辦的
補辦農村土地使用證的流程是:
1.找到當地村鎮的土地登記部門進行報失申請。
2.土地登記部分會派人下訪去所在地核實房子現狀問題。
3.核實成功后,該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登記部門規定的媒體雜質或報刊中刊登土地證書損壞丟失的聲明。
4.土地所有權人提交補辦申請書、丟失聲明文件原件、以及兩份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與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委托授權書等,以上資料可以事先詢問清楚記錄下來。
5.遞交土地管理部門等待領導審批核實即可。
二、農村土地有沒有永久使用權的
農村土地沒有永久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三、土地使用權有什么類型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提醒您,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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