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觀點,我認為應該有繼承權。但需說明一點,這里所說的繼承權僅指土地使用權,不是所有權。因為,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為什么說兒女有繼承老人土地的經營權呢?有兩個依據:
一、繼承問題
我國《民法典》里法定繼承方面有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就是說以上這些人員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但還有一點需要申明一下,遺產主要指財產。其中雖然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分的土地或已確權的土地)、宅基地形式上也算老人的“遺產”,但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集體所有,以上已闡明了,兒女即便可以繼承,也僅指土地的使用經營權。
二、老人確權的土地應該是國家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時分得的土地
土地承包法有規定,第一輪土地承包實施年限為30年不變。后來國家又有了新的調整,即在原30年不變的基礎上,第二輪承包再延續30年不變,沒有特殊情況的土地不做新的調整。
以此為依據,可以理解為土地承包責任制60年不變。確權在老人名下的土地,當老人去世后,理所當然地由老人的繼承人(子女)經營使用了。
三、老人去世后,土地分配問題
老人去世土地由子女繼承,但是老人不一定只一個獨生子女,可能會有幾個兒女,怎么繼承和分配呢。
《民法典》里對于老人的遺產繼承是有前提條件的,簡單的地說,就是誰伺候、贍養、孝順父母,負責老人的養老送終責任的,才有繼承權利。
老人去世了,看老人在世時,誰負責老人的一切的,兒女共同負責的,平均分配繼承;一個子女負責的,其他子女未管老人或很少管的。這個子女應該多分老人遺產或全部繼承。其他子女少分或不分。
總之,對于老人去世后的事,土地、宅基地、房屋財產等,子女們要互相協商處理,格局品位要高尚一些,以和睦團結為重,合理解決。確實因種種原因協調不一致的可經街道辦事處居居委員會調解,或者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