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的概念
法律上的傷害,是指行為人通過有形或者無形的力致使他人身體原發性損傷或者肢體、器官機能損傷的狀態。
傷害的分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傷害從重到輕分為三類:
1、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
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傷害程度的鑒定標準和賠償標準
傷害的鑒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主要從顱腦、脊髓損傷,面部、耳廓損傷,聽器聽力損傷,視器視力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盆部及會陰損傷,脊柱四肢損傷,手損傷,體表損傷,其他損傷等12種不同部位的傷害程度來判斷重傷害(包括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害(包括輕傷一級、輕傷二級)還是輕微傷。
傷害程度的鑒定標準和賠償標準
傷害的賠償標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人身損害的案件中,傷害后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就醫的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項目。具體的金額要根據傷情來確定。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受害人的傷害在輕傷以上,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被終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賠償范圍。也就是說不管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都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