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依法購買工傷保險是法定義務,而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之一,社會保險還包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由用人單位購買,勞動者不支付保險金。社會保險需要按月支付,一般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分開購買的。
意外保險則是由商業(yè)保險機構(gòu)所推出的,一般是按年繳納,所繳的保費相對比較低,保險的額度也是十分有限的。按照意外保險的保險規(guī)則,一般情況下發(fā)生工傷事故意外保險都是不能夠足額支付的。
雖然意外保險有其自身的缺陷,但是在實際中依然有很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的是意外保險,而不是社會保險,這種情況在建筑施工企業(yè)是非常常見的,有些建筑施工單位甚至連意外保險都沒有為勞動者購買。
那么意外保險能否替代社會保險中的工傷保險呢?根據(jù)我國《建筑法》第48條的規(guī)定,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系建筑施工企業(yè)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在規(guī)定必須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同時,《建筑法》還規(guī)定了為從事危險工作的職工辦理意外保險。法律強調(diào)的是一般勞動者必須購買工傷保險,而從事高危工作勞動者除了享有工傷保險以外,用人單位還可以為其購買意外保險,也就是說從事高危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的雙重保險。
工傷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的保險,而意外保險則是推薦性的保險,因此工傷保險是必須購買的,而意外保險則是用人單位根據(jù)實際情況來購買。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yè)都背道而馳,用人單位只為勞動者購買了意外保險,而沒有購買工傷保險。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只為勞動者購買了意外保險,勞動者發(fā)生工傷或者死亡事故該如何處理呢?首先如果雙方的勞動關(guān)系存在,并且屬于工傷事故,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待遇進行賠付,在賠付了以后用人單位不得以投保人身份主張在賠償款中扣除意外保險,變相的成為該保險的受益人。
因此意外保險并不能代替工傷保險,意外保險只是工傷保險的一個補充而已,單位就是為勞動者購買了意外保險,那么也不得以此來代替工傷保險,該履行工傷保險賠付責任的還是必須要履行,否則就有違立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