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工資的時間怎么算,離職當天可以拿到工資嗎?
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用工關系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好的工資計算方式,按時為勞動者發放工資。但有些勞動者可能會發現,每個月自己拿到工資的日期是不一樣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這樣發放工資呢?發放工資的周期和時間到底應該怎么算呢?假如自己選擇離職,能不能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離職當天結算工資呢?
離職員工工資發放規定勞動法規定(離職當天可以拿到工資嗎)
工資發放的周期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法中只提及了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目前大部分用人單位是在下個月支付上個月的工資,比如5月的工資在6月支付,這樣是可以的。但5月的工資如果拖到7月甚至更晚才發,這樣就屬于違反勞動法了,員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盡快給自己發工資的。
工資發放的時間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對于發工資的準確日期是沒有規定的,一般來說是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時間來發放工資。但部分地區的《工資支付條例》中對于支付周期是有規定的,比如深圳市的規定是不得超過支付周期7天。如果周期是每月底,就是次月7日前發放;如果周期是每月20日,就是27日前發放。
離職后工資什么時候發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很多人在離職時,會希望用人單位在自己離職當天把工資和自己結清,但大多數情況下會被用人單位拒絕,用人單位的這一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但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就已經協商好了剩余工資的發放日期,也可以根據協商的時間進行發放。
雖然說《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于工資發放的日期沒有明確規定,但卻規定的發放的周期是每月最少發一次,發放的時間要在一定的范圍之內。當勞動者選擇離職時,用人單位需要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一次付清工資。假如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發放工資,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單位遵守規定來發放工資,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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