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貸款正在成為一種趨勢,借助互聯網的優勢,可以足不出戶地完成貸款申請的各項步驟,但方便快捷的同時,也存在更高的風險。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在網絡平臺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還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網絡借貸行為到底是否違法呢?這需要綜合考慮,不能一概而論。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網絡借貸是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即民間借貸以網絡合同的形式訂立借貸合同,并通過網絡形式履行提供借款及還本付息的合同義務。一般情況下,正常的網絡借貸是合法的。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網絡借貸受法律保護,但不能要求網絡貸款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還需要看其有沒有在服務協議當中說明。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互聯網正在逐步滲透到人們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未來人們的生活習慣也將為之改變。而網上貸款也正在成為一種趨勢,但它也是一把雙刃劍,有人可以通過網貸緩解暫時的資金周轉不靈,也有不法分子瞅準了這個空子非法營利。大家平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掉進對方的陷阱。
上一篇:老人公證過房產和資產,子孫不孝,死前可否重新公證或重立遺囑?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