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末,很多人又要面臨和單位續簽勞動合同。那么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首先,有很多單位以為, 跟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不打算續聘了,等到期通知他離職就行,這個是錯誤的做法。根據勞動法規定,如果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并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單位不能走到提前30天通知職工,需要支付職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因此,提醒勞動者,如果單位在合同到期后直接讓您離職走人,那么您完全有理由主張補償金。
第二個我們要談到的是特殊工種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這里邊主要說的事合同期限的問題, 根據勞動法規定,從事艱苦環境下像井下啊、礦山等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應改實行定期的輪換制度,一般最長合同期不超過8年。
除了工作艱苦,還有一部分特殊人員,如果在合同到期時,提出續簽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續簽,這部分特殊人員就是工傷傷殘等級為1至6級的工傷職工。所以說,這部分朋友一定要注意,單位因為勞動合同終止而隨意解聘你是不可以的。您是可以維護自己權益的。
說到這,大家可能就明白了,勞動法對于部分勞動者在續簽合同的時候還是有保護措施的。除了工傷1到6級,還有幾種比較特殊的勞動者,比如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職工以及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或者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等等,這些勞動者只要提出續簽合同,用人單位都必須續簽勞動合同。不續簽,就要進行賠償。
因此,如果大家處在比較被動的情況,一定要用好勞動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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