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里規定了自動離職無工資嗎?
勞動合同里規定了自動離職無工資。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員工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四)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在勞動合同里規定了自動離職無工資是合法的,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時間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來確定的,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到3年之間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訂立勞動合同的在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上一篇:不當得利與合同糾紛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