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或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幾種?交通事故認定原則有哪些?下面跟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一)全部責任。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擔事故的責任。
(二)平等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稱的,雙方負平等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和劃分依據(交通事故認定原則有哪些)
(三)主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四)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五)推定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前提報案而未報案的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前提報案而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平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規則原則是什么?不同的情形實行不同的規則原則,總的來說是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詳情請看下文。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其舉證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對于過錯的證明,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因此,都是由原告舉證,被告不承擔舉證責任。只有被告提出積極主張的時候,才負有舉證責任。在這一點上,原條文和新條文沒有變化,而是更加明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已。
2、機動車一方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損害的,實行過錯推定原則
對于過錯的證明,采取推定方式,在原告證明了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要件之后,法官直接推定機動車一方有過錯。機動車一方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自己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過錯推定成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造成機動車一方損害的,按照新條文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好像應當實行過錯推定原則
但是,對這種情況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是不正確的。因為機動車一方作為受害人,在其主張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時候,如果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則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是不公平的。只要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造成機動車一方損害,就直接推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有過錯,加重了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舉證負擔,使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處于不利地位,不符合當代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處理理念。因此,對于這種情形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一方如果主張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承擔造成自己損害的賠償責任,則必須在證明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之后,還應當承擔證明對方過錯的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者,就不構成侵權責任。
有專家認為,新條文規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則,是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其理由是,只有行為人一方的行為是造成他人損害的唯一原因,且實行不問行為人過錯規則的時候,才是無過失責任原則。這種意見是不正確的。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對無過錯責任的正確理解是: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或說行為人有無過錯對民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不產生影響。而不是指當損害發生以后,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失的一種法定責任形式。將無過失責任原則理解為只有行為人一方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的唯一原因,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失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是對無過失責任原則理解的一種誤導。事實上,新條文的這一規定,是在過錯推定原則的基礎上,實行優者危險負擔規則的結果。這就是,在侵權法的一般情況下,行為人無過失則無責任,但由于考慮到機動車的機動性能強、回避能力強,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無機動性能且缺少回避能力的情形,因此,在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時候也要適當補償,在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范圍內承擔責任。這不是無過失責任原則的適用。
1、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立即撥打122報警電話,請交警到達現場。
2、交警到達現場后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獲者,自查獲之日起規定期限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查獲的,由當事人書面申請,規定期限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交警到達現場后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如果肇事者未逃逸的,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規定期限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需要鑒定的,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超過時限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且最長不超過規定期限。由交通管理部門將結論交給當事人。
4、當事人對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的,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當事人還不服,則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么維持原決定,要么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由原辦案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新認定書。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NLP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