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要實施的《民法典》刪除了《繼承法》中“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規定,變為“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民法典實施后,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公證遺囑的立遺囑人在生命垂危或遇有緊急狀況無法前往公證機構變更遺囑時,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遺囑形式來變更原來設立的公證遺囑,充分體現遺囑人意思自治原則。
但我個人認為,仍然有必要對遺囑進行公證。原因有以下兩點:
1、大部分老年人并不熟悉相應的法律知識,不知道如何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
隨著人們文化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逐漸打破了對遺囑的忌諱,意識到要訂立遺囑給子女省卻麻煩,但是卻不知道如何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很多遺囑人自己訂立的遺囑從形式和內容上存在的問題比比皆是,例如讓受益子女代寫遺囑、受益子女代簽名、代書遺囑沒有或者只有一位見證人等等,這樣的遺囑盡管內容可能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但是遺囑的效力卻難以得到法律的認可,將來不但不能幫助子女繼承財產反而會加劇家庭內部矛盾,產生本來完全可以避免的糾紛,產生了不必要的社會負擔和矛盾。
2、相比其他遺囑形式,公證遺囑具有獨特的優勢。
公證遺囑具有極強的證據效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除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遺囑在包括立遺囑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遺囑形式內容等方面真實性、合法性判斷中,具有強證據效力,有助于解決舉證難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遺產爭奪和訴訟。比如立遺囑人只立有一份公證遺囑,那么在立遺囑人死亡后,繼承人將會按這份遺囑繼承財產,相反如果立遺囑人立的不是公證遺囑,在其死亡后,相關利益繼承人可能會對遺囑的有效性不認可,這時很可能就會產生糾紛,進而訟訴,這肯定是立遺囑人不期望的結果。
此外,一般人可能只會立一份遺囑,這時為了保證遺囑的有效性,立公證遺囑就顯得非常必要。當然如果不愿立公正遺囑,也最好咨詢法律專業人士,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遺囑,以確保所立遺囑有效,避免以后的繼承人間的糾紛。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