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隨著時代的進步,現在越來越多的老人開始能夠接受寫遺囑來處置自己的遺產,但隨之而來的就是遺囑被認定無效的問題,明明是老人親筆寫的遺囑卻因為各種各樣的問題無法產生效力,導致遺產最終無法按照老人生前的意愿被處置。
在司法實踐當中,遺囑被認定無效的案例有很多原因也是各不相同,今天就來和大家說說5種常見的可能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大家在書寫遺囑時一定要避免出現類似的問題,以免辛苦立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5種可能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
1.立遺囑時老人不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遺囑是老人生前處置自己遺產的一種方式,屬于一種民事行為,而做出的民事行為有效的“基礎條件”之一就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是不能立遺囑的,所以立遺囑時立遺囑人需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做出處置遺產的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遺囑形式有6種,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不同形式的遺囑要求不同,舉個例子:老子自己在家寫的遺囑屬于自書遺囑,它需要老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如果遺囑形式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將被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注意:《民法典》施行后,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
3.遺囑內容不清或有歧義
老人的自書遺囑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遺囑內容不清晰、難以理解甚至出現歧義,這種情況由于無法確定老人的真實意愿,遺囑可能被認定無效。
被繼承人書寫遺囑最好簡潔、明了,清晰的羅列自己的各項財產,并確定每項財產的繼承人(寫清身份證姓名、注明身份證號),房子寫明房產的確切地址、車子寫明車子的車牌號(車輛型號)等信息。
4.遺囑當中處置他人財產
看到這一條大家可能有些疑惑,自己的遺囑怎么可能處置別人的財產呢?
實際上,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當中發生的并不少,主要原因在于夫妻一方對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財產進行了處置,我們在結婚后(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情況下)獲得的大部分收入一般都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財產大多數時候往往由我們個人“掌控”,這可能會出現在立遺囑將夫妻共同財產作為遺產處置。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5.遺囑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前段時間有一個案例上了熱搜,丈夫和妻子分居多年,并且在這期間與其他女人同居并共同生活,丈夫過世前將自己的遺產都留給了后面和自己同居的女人,遺囑內容、形式沒有任何問題,但遺囑卻被認定無效。
原因就在于遺囑的內容將遺產留給了“小三”,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所以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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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東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