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將要實施的《民法典》在原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和公證五種遺囑形式基礎上新增了打印遺囑、錄像遺囑這兩種形式,給立遺囑人提供了方便,填補了法律空白,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且相關規定較之《繼承法》對細節進行了更新和完善,使其更貼近現實生活。
一份有效的遺囑不僅能使遺產按立遺囑人的意思分配財產,而且可以減少繼承人間的矛盾,有利于家庭和睦。但在實務中經常會碰到有的老人雖然立了遺囑,但百年后因為遺囑無效,不僅沒法按自己的意思分割遺產,還使得子女們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下面我們來學習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遺囑?
一份有效的遺囑不僅要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還要符合其形式要件,否則有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第一,不同形式遺囑的形式要件
(一)錄音、錄像遺囑
1、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哪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后文有列舉。
2、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打印遺囑
1、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三)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四)代書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頭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一定要注意,《民法典》規定: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因此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一定要重新立書面等形式的遺囑。
(六)公證遺囑
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査,在確認其有效性后,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公證程序規則》規定: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二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全程親自辦理,并對遺囑人訂立遺囑的過程錄音錄像。
因為公證遺囑是由具有法律知識的公證人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全程辦理,所以存在瑕疵而使其無效的可能性很小。
特別注意,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二、遺囑的實質要件
1、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的內容應符合法律的規定,遺囑處分的財產必須是遺囑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3、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及尚未出生的胎兒保留遺產份額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等;
4、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總之,不同形式的遺囑都有各有優勢,如何選擇取決于遺囑人自己的需求和實際情況。無論立哪種形式的遺囑,都應該明確遺產的范圍、厘清遺產的權屬、指定清晰的繼承人、確定每人繼承的份額。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