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越來越多。我們做律師的應當對此類案件引起高度重視。以前很早我就對此類案件引起了重視,只不過沒有時間對此類案件進行詳細探討。今天我們這里根據政府的命令處于靜止狀態,那我也有時間了,就對此類案件進行詳細探討。分述如下:
一、法律服務代理合同的含義。
就是法律服務者(法律服務機構)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客戶向法律服務提供者支付報酬的合同。包括免費提供法律服務的各類法律援助合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律師及法律工作者才可以為客戶提供有償的法律服務。
二、在法律服務合同事項中往往會出現兩種大種類的糾紛。
a.有關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以下簡稱律師)是否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糾紛。
b.有關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履行、解除的相關糾紛。
第一種糾紛嚴格講也是屬于第二種糾紛之中,只不過從行業管理的角度來講做出了分類。
第一種糾紛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來管理;第二種糾紛由人民法院來管理。
因為有關第一種糾紛的事項,管理機關具有專業性,同時也具有處罰權。
第二種糾紛純粹屬于民事糾紛,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處理起來也能夠得心應手。
三、律師所是具有特殊風險、特殊許可的商事主體。
a.律師所除了國辦所以外均是承擔無限民事責任的主體,所以說要承擔特殊風險的。
b.律師所是需要司法行政機關批準后才可以營業的,是特殊許可的主體。
c.律師所是商事主體。
本次國家規定律師事務所也要受市場管理局的管理,也可以證明律師所是商事主體。商事主體與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區別就是是否具有盈利性。在民法典中沒有解決的性質問題,這次就予以解決了。在民法典中將律師所的性質進行了模糊處理定性為其他社會組織。
四、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中作為最主要的民事主體。
a.律師在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過程中是代表律師事務所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由律師事務所享有,義務由律師事務所來承擔。
b.律師在代理案件中違背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應當由個人來承擔違法、違規責任;如果律師事務所在管理、教育過程中存在過失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c.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是普通的民事糾紛,但是具有其特殊性律師所及律師是作為委托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來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的。它與承攬合同具有本質區別的。他沒有交付工作成果的說法,沒有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標準的問題。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標準確實是沒有明確標準的。律師所方的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方式是代理行為,而這種代理行為的標準更多是體現在律師的執業規范當中。部分的履行合同的標準為雙方的特別約定。因為律師所及律師的執業素質不同,會表現出相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辦案質量。除非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才由律師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在委托人選擇律師所及律師的過程中一定要謹慎選擇好,否則將無法采取補救措施。有些人選擇律師所及律師采用競價的方法是對待法律服務委托代理合同的無知。
五、有關法律服務合同糾紛的具體類型。
a.律師所提出訴訟追索律師代理費的案件很多。
風險代理案件的,律師事務所追索律師費的最多。委托人的誠信度讓人們失望!
b.委托人提出委托代理合同無效的案件。
這種案件往往是風險代理合同中發生的。
法院的判決中往往是不支持合同無效的觀點。
但是規章規定了是無效的。
根據法律原則方面來判決合同是否有效,應當根據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應當依據規章的規定。
但是這就出現其他的一個沖突性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背規章的規定是要被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這就存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合法有效;而在《行政處罰法》中認定的違法行為;又在行政訴訟中認定的違法性的差別。
這就存在了一個合同行為在民事訴訟中認定為合法有效;而在行政法律中認定為非法無效的尷尬現象。
c.委托代理合同的隨時解除權的問題。
有些委托人提出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請求。這種案件往往發生在風險代理合同當中。有的是律師方的委托事務已經達到了委托目的,委托人,為了逃避付出而惡意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根據《民法典》(原來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故意阻止合同條件不成就的行為就視為合同條件成就,委托人扔應當支付約定的律師代理費。
通過這種現象就發現了律師所當初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中存在著諸多的不詳細、不完善的地方,給雙方留下來隱患。
我認為:1、律師所基本不要簽訂風險代理合同;2、律師事務所簽訂風險代理合同的時候一定要考察好委托人的信譽度,只有信譽度高的委托人才可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3、要考察好委托人是否具有償付能力。沒有償付能力的人是不要簽訂風險代理合同的;4、風險代理合同是否采用了擔保措施?沒有擔保措施的就不要簽訂此類合同;5、要考察此類案件是否是律師執業規范不準進行風險代理的;6、風險代理合同,要劃分出很多細小風險階段,每階段完成就收費,防止總體風險全部打水漂;7、細化完善合同細節,防止出現岐意;8、注重合同的權利義務對等,防止嚴重失衡,誘導委托人反悔。
委托代理權屬于身份性質的權利。那些風險代理合同中約定的不準解除代理人的約定是無效的。這也被法院的判例所認可的。委托人隨時有解除委托代理的權利。這與委托人應當支付多少律師代理費是兩個概念。法院首先要根據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來判斷委托人應當支付多少代理費。如果合同約定的顯失公平,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確定;如果合同規定的比較籠統,法院會根據正常代理合同的約定的標準,律師的工作量來確定代理費的多少。
六、律師也可以參與到代理法律服務委托代理合同糾紛中來。
a.行政類案件。
如果委托人投訴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存在違法執業、違規執業的情況,那么律師所及律師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行政處罰案件中來。有關的行政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活動。
b.民事案件的代理。
有關法律服務《委托代理合同》糾紛案件,委托人一方更需要律師作為代理人參與進來。我們律師行業有個習慣思維,不喜歡與同行作對,特別是有關法律服務委托代理合同事項。
隨著法治建設不斷深入人心,人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委托人需要律師代理此類案件的增多,這就形成了法律服務需求市場了,那么律師必須適應法律服務需求市場的要求來代理此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