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金融機構借款年利率總和不得超過24%!_騰訊新聞
01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終1050號,陳某、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回購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編者注:
北京高院一審案件被改判后,專門請示最高法院,并根據最高法院答復意見發布通知,統一了涉金融機構商事案件利息、費用等總和計算裁判標準。1、關于融資年利率上限的認定。
金融機構商事案件,無論是否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律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
(點擊標題可查閱全文)第二條的規定,即債務人的融資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總計不得超過年利率24%,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
2、關于借款費用的認定。
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不屬于其他費用范疇,不計入其他費用總和。02
案件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3
基本案情
上訴人陳某因與被上訴人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開證券公司)等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院(2019)京民初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認為
,國開證券公司與陳某之間存在真實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本案既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亦非民間借貸糾紛,不應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且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利率及違約金計算標準,均未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屬于法院依法調整酌減的情形
。因此,陳某關于違約金的相關答辯意見,均不能成立。陳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中關于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本金63738185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標準計算)部分的判決內容。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在判決陳某承擔違約金的情況下,又判決陳某支付同一時間段的利息,缺乏合同依據,有違公平原則。二、本案名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實為融資借款,國開證券公司一審訴訟請求也是要求陳某償還融資本金637381850元及利息。因此,
應當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本案國開證券公司主張的違約金、利息、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律師費及國開證券公司在融資之初收取的其他費用總計不應超過年利率24%。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案涉協議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如何確定問題。
國開證券公司與陳某簽訂的案涉《業務協議》以及相關《交易協議》和《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均合法有效
,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關于國開證券公司能否同時主張案涉融資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
,經查,案涉《業務協議》第六十七條約定,陳某若違約,應付金額包括融資本金、融資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銀行轉賬費用及其他實現債權產生的相關費用。據此,陳某關于其僅應支付違約金而不應支付利息的上訴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依法不能成立。關于案涉融資的利息、違約金等標準如何確定問題
,經查,本案系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開展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依法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
本案一審判決后,陳某上訴主張國開證券公司收取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
。經查,陳某主張的該利率標準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本院對該上訴主張依法予以支持。因案涉融資的利息標準為年利率6%,故陳某應向國開證券公司支付的因違約產生的違約金等違約費用標準為年利率18%。一審判決第二項確定的違約金標準超過了年利率18%,本院對此依法予以糾正。
另,案涉協議還約定,
國開證券公司有權向陳某主張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費用。實現債權費用不屬于案涉融資利率范圍,
一審判令陳某承擔上述費用,事實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對陳某關于不承擔國開證券公司實現債權費用的上訴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別了24%和36%!最高院: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_騰訊新聞
通過24%和36%兩道“紅線”將民間借貸利率劃分為“兩線三區”的做法或將成為歷史。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了《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中明確,抓緊修改完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的大幅降低,是否會影響到信用卡以及一些非銀持牌金融機構,比如保理、融資租賃等行業的借貸利率?業界人士及司法界專家對此作出相關解讀。
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
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實行了很多年,該規定源自最高院1991年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該規定已經于2015年9月1日起廢止)。該規定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4%和36%
2015年,最高院公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借貸規定》),《借貸規定》對“四倍”的規則進行了修改,《借貸規定》于2015年9月1日生效實施,《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步廢止,至此,“四倍”的規定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按照《借貸規定》第26條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規定的主要關鍵數字是24%和36%,如何準確理解這兩個關鍵數字呢?24%和36%實際上是設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三個區間,第一個是依法受到司法保護的區間,即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二個區間是不受司法保護的區間,即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將認定無效,不受司法保護;第三個區間是自然債務區間,即年利率24%到36%之間,這個區間的債務屬于自然債務,當事人自愿履行該區間的債務,法院不反對,但如果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該區間內的債務,法院不會保護。具體見下圖:
2020年5月28日兩會公布的《民法典》第680條第1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民間借貸保護利率降低
《貫徹意見》的最新精神
實踐中一直有觀點認為年利率24%作為司法保護的上限有點太高了,不利于實體經濟發展。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我國民間借貸市場是正規金融市場的必要補充,對于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來確實有一部分市場主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這個問題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視。
鄭學林介紹:
為有效規范民間借貸,引導民間金融健康有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多個文件,強調從嚴把握法定利率,對于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形式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依法不予支持。
對于社會上反映的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的問題,鄭學林稱,最高法正在抓緊研究。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及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的大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以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
鄭學林透露,今年通過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國家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開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修訂工作,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
有知情人士向記者表示,今年春節前后,最高法就在醞釀修改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相對于之前的24%、36%劃分兩道“紅線”的做法。主流的意見是設定一個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這個上限有專家建議參考之前一年期利率的4倍,現在可以參考央行LPR報價的四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數據,2020年7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85%。
如果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為一年期LPR的4倍,則意味最高不超過15.4%,較現在的24%大幅下降。
有法院人士認為,民間借貸利率保護采用固定的上限有利于統一裁判標準。上限規定不是固定的數值,而是參照LPR的報價,有利于民間借貸利率隨行就市。
在LPR報價上設定了不超過四倍的空間,給正常民間借貸預留了發展的空間,同時對打擊套路貸、高利貸有幫助。
對持牌機構利率有何影響?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的調整是非常重大的問題,會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審理產生重大影響,尤其是對小貸公司、典當行等類金融機構的經營影響比較大。
雖然該精神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直接影響相對較小,但也會產生一定影響,因為按照最高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22號)的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卜祥瑞向記者表示,為了降低資金融通成本,民間借貸利率調降確實存在空間和必要。不過,金融不僅僅是簡單的借貸,金融的本質是跨時空的信用風險的交易。因此,對于利率的規定也要視具體產品而定。
比如信用卡透支,守信的持卡人依約享受免息期,如果持卡人違約失信未能按時還款,依據信用卡合同約定,既要承擔免息期正常利息,也要因此承擔違約的“罰息”。
因此,要尊重契約精神,不能將信用卡業務等同于簡單的借貸,而否定信用卡業務的信用交易本質。
在卜祥瑞看來,信用卡等產品不宜要求低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因為信用卡交易基數大,單筆透支金額小,ATM等設備投入巨大,且是沒有抵押的信用交易,逾期后銀行追索起來難度大、成本高,部分仲裁機構、法院不愿意受理信用卡透支糾紛,導致發卡行無法采用有效方式維權。因此,違約者承擔較高的懲罰性成本存在合理性,也符合國際慣例。
民間借貸最高保護利率的下行,應當充分尊重金融邏輯和行業慣例,切實考量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益合理保護。
也有司法界人士認為,民間借貸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機構就更不應該超過這個限度。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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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起,民間借貸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利率超出此標準可以不還(附…_澎湃號·政務_澎湃新聞-ThePaper
2022年1月20日,央行公布最新LPR:
2022年1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7%,5年期以上LPR為4.6%。以上LPR在下一次發布LPR之前有效。
這是時隔21個月LPR再現“雙降”:此次1年期LPR為連續第二個月下調(2021年12月20日調至3.8%,2022年1月20日調至3.7%),5年期以上LPR在保持21個月后首次下調。
1年期LPR與民間借貸利率有關,5年期以上LPR與房貸掛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著,從2022年1月20日起,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從之前的15.4%降到14.8%。
作為民間借貸的借款人來說,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還!
附:
借條(范本供參考)
為購買房產/汽車/裝修/生意/日常消費生活等,今通過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___(身份證號:______)借到人民幣****元(大寫:****元整),年利率___%(大寫: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時還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歸還借款,應按當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計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違約,出借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向借款人追償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鑒定費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擔。
借款雙方身份證載明的地址可作為送達催款函、對賬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后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
借款人:**(簽字按印)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年月日
本人___作為一般/連帶責任保證人對借款人___上訴借款債務承擔一般/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上述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人:**(簽字按印)
身份證號:**************
附件:
1.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借款人簽字確認);
2.保證人身份證復印件(保證人簽字確認)。
注:
1.借條中的“保證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人;
2.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可在“中國貨幣網”官網http://www.zhaofabang.com//查詢。
為了更好地保護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證人的合法權益,本文整理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關于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的部分法律、法規條文,供大家學習參考。一、出借人立場
Q:在借條中,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對方按期還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張借款利息?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Q:在借條中,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對方沒有按期還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張逾期利息?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Q: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Q:張某一年前借給朋友的錢,一年后才就該筆借款訂立借條,借條落款日期也是借條訂立的當天日期,借款利息應從何時開始計算?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故借款利息應從出借人提供借款時計算。
二、借款人立場
Q:在借條中,借款利息如何約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Q:在借條中,約定的借款利息過高,怎么辦?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Q:在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還款,借款利息應如何計算?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條規定,“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Q: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確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三、保證人立場
Q:如果借條中未注明保證人類型,也未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具體情形,應如何認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Q: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承擔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責任?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的,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Q:“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這兩種保證方式有何區別呢?
答:①關于“一般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②關于“連帶責任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Q:如果保證人在借條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么作為債務的擔保人,擔保期限是多長?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四、第三方立場
Q:借條中有約定“如借款人違約,出借人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鑒定費等等)均由違約方承擔”,如借款人違約未按期還款,出借人是否能借此約定要求借款人全額承擔追償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如借款人違約,出借人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而產生的律師費和訴訟費是否屬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條規定中的“其他費用”?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費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約定的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上述費用從性質上看,仍屬于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權利人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而發生的費用,與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質截然不同,不應將律師費用、訴訟保全費用等歸入“其他費用”之范疇。訴訟費用并非必然由主張還款的出借人負擔。在糾紛由人民法院裁判時,根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導致糾紛的發生,由借款人承擔此部分費用較為公平、合理。在此情況下,訴訟費用不包含在“其他費用”之內具有合理性。
綜合來源:法律公園、每天學點法律知識、法律一講堂
原標題:《2022年1月20日起,民間借貸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利率超出此標準可以不還(附:借條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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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限解讀(一):銀行貸款利率上限之謎-知乎
最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為“溫州中院”)關于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案(案號:)宣判,引發熱議。潿洲中院認為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福利及逾期利息不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以下簡稱為“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關于借款利率上限的規定,且一審時該新司法解釋尚未生效,此外,平安銀行已經按月息2%(年化24%)主張。
上述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取代原來的以年化24%和年化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最新的LPR的四倍為15.4%。
Chui喜哥在梳理了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以及相關案例等資料后,為大家呈現本期推文。
一,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取消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上下限
早年間,中國人民銀行為規范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在公布不同貸款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情形下,給到銀行金融機構一個上下浮動的利率空間,根據該利率浮動區間確定的利率被稱為“浮動利率”。
(一)取消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普通自營貸款利率上限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作了如下規定:
1、取消了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上限。
2、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的上限為基準利率的2.3倍。
(二)全面取消金融機構普通自營貸款利率上限及下限
2013年7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作了如下規定:
1、取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機構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浮動區間不作調整,仍保持原區間不變,繼續嚴格執行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
2、取消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2.3倍的上限。
至此,金融機構普通自營貸款業務的利率上下限均已取消。
二、司法實踐關于銀行借貸利率上限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以下簡稱為“民間借貸舊司法解釋”)于2015年9月1日施行后,許多金融機構為了迎合業務合規,紛紛將貸款綜合年化成本調整至該司法解釋規定的借款綜合成本(包括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年化24%的范圍內。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以下簡稱為“金融審判工作若干意見”)第二.2條中明確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該意見的直接參考了民間借貸舊司法解釋關于民間借貸借款年化綜合成本上限的規定,但是該文件屬于司法文件,不屬于司法解釋,不能作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據,可援引、參考。
(一)金融機構自營貸款
上述金融審判工作若干意見的規定在相關案例中確有被援引,即綜合成本(含利率、罰息、復利等)不能超過年化24%。
【案件名稱】甘肅中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名、甘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
【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3852號
【裁判要旨】
關于甘肅銀行定西分行主張的逾期利息、復利、違約金,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中一公司向甘肅銀行定西分行貸款1000萬元,年利率為8.265%,逾期罰息及復利為年利率12.3975%,違約金為貸款本金金額的10%。甘肅銀行定西分行訴請主張利息、逾期利息、復利及違約金,有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二條中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均明確規定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本案中,甘肅銀行定西分行所主張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及律師費,合計未超過借款本金年利率24%的標準,二審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案涉借款合同的約定和上述意見的規定。
【案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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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貸款
根據梳理的相關案例,委托貸款由于資金來源于委托方(即非金融機構),借款綜合成本上限應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關于借款利率上限的規定。
【案件名稱】吉林翔瑞投資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煤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案
【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1465號
【裁判要旨】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委托貸款的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利率代為發放貸款,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本案中,委托貸款的利率主要由委托人吉煤投資與借款人德成實業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受托人惠民村鎮銀行不承擔貸款風險,該借貸行為明顯有別于商業銀行自營貸款業務,在性質上與普通民間借貸趨同。因此,對于案涉《委托貸款合同》項下借款的利率限制標準,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利率上限確定。
【案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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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紫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
【案號】(2018)最高法民再54號
【裁判要旨】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亦明確,委托貸款屬于商業銀行中間業務,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僅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由此可見,委托貸款已經納入國家金融監管范圍,在該法律關系中貸款人是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應履行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貸款等職責,此與金融借款合同具有類似之處。但另一方面,委托貸款與民間借貸亦有相通之處。首先,金融機構雖系貸款人但實際是以受托人身份與借款人發生借款關系,而非自主決定貸款事宜,有關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確定仍體現了委托人的意志。其次,從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來看,亦是委托人而非貸款人享有貸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權利,并實際承擔借款人不還款及逾期還款的風險。再次,與金融機構自營貸款中的資金系通過法定方式渠道籌集不同,委托貸款直接來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資金,此與出借人以自有資金進行民間借貸別無二致。由此可見,委托貸款在不同的方面分別體現出金融借款與民間借貸的特點,在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委托貸款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通過分析相關問題是更具有金融借款還是民間借貸的特點,進而確定可參照的規則。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未對委托貸款的利率上限作出限制,鑒于委托貸款系由委托人而非作為貸款人的金融機構確定借款利率等合同主要條款并實際收取利息,同時考慮到委托貸款與民間借貸在資金來源相同的基礎上亦可推定其資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確定委托貸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時當參照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則。
【案件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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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語
Chui喜哥認為:
(一)銀行作為持牌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對其利率監管要求應更嚴于民間借貸,且結合上述“金融審判工作意見”的精神,在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出臺的背景下,監管部門應當適時對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上限作出調整(即也應以同期LPR的4倍為限);
(二)銀行委托貸款利率上限適用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即以同期LPR4倍為限。
下期與大家分享保理和融資租賃的利率上限規定,敬請期待。
金融借貸利率上限是年化24%,還是LPR四倍?-知乎
作者:沈勝國律師。微信:lawshen78。
歡迎交流指導,轉載請取得許可。
案件回顧
在某銀行訴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某銀行主張按照月利率2%,即年利率24%主張貸款利息,
甌海法院參照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的規定,對某銀行訴請主張的的利率進行調整,僅支持了LPR四倍利率以內的利息部分。
某銀行不服上訴。
溫州中院二審支持了某銀行上訴請求,即按照月息2%年化24%支持利息請求。裁判理由有二:
1、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不適用于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
一審判決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復利和逾期利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2、在本案一審受理時,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尚未實施,該司法解釋亦依法不適用于本案。
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該解釋于2020年8月20日施行,該案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案件立案時司法解釋尚未施行,故一審法院參照該司法解釋裁判確有不當,但這不是該案引起廣泛爭議的焦點問題,焦點問題在于溫州中院第一個裁判理由,即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上限是否受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約束。
最高法院司法文件的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
2.
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秩序,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法〔2018〕1號)
五、依法保護企業家的自主經營權。加強金融審判工作,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對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的,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四、《依法維護企業家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答記者問》
二是針對企業家反映強烈的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
明確把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作為金融審判的價值導向,提出對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的,應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利率標準處理。
五、《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
(三)關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
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注意到,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降低實體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51.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
第51條的解讀:“至于金融借款用資總成本(各種服務、咨詢、顧問、管理費用加上利息的總和)的上限,本條沒有作出規定。但因為金融借款利率比民間借貸利率低,因此,金融借款的總成本顯然應該低于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6號)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裁判觀點
1、煤業公司、開發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終927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與民間借貸不同,且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其他費用等總計融資成本的最高限制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就金融在市場經濟中的定位而論,金融應為實體經濟服務,促進資金這一生產要素在各產業和企業之間良性流動,并分享實體經濟發展中創造的價值。如果金融服務分享的剩余價值過高,會阻礙實體經濟的發展,有悖于金融服務的根本。較金融借貸的市場定位而言,民間借貸是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不足的有益補充,而民間借貸的風險防控及承受能力相對于金融借貸較低。按照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市場定位和風險與利益一致的市場法則,金融借貸利率不應高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故金融機構的融資費用上限亦應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這也符合2017年8月9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2條的司法指導意見精神。
2、資產管理公司與房地產公司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終355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只要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都應該肯定合同的效力,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為這些合同約定的年利率不僅包括了實際損失,還包括了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對于典當等特殊類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規制,則應遵從部門規章的規定和行業慣例。因此,對于一般金融借款合同,只要約定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只要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就沒有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要求調減違約金的余地,當然更沒有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前提。
本文觀點
通過對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司法文件、案例的比對分析,我們能看出,從2017年《金融審判工作意見》實施至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公布以前,最高法院始終堅持:
一是,金融審判的價值導向是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目的是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二是,金融借貸年化24%的利率上限是司法紅線,其來自于修正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
這能看出,金融借貸利率上限與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是一個標準,當然也就有了金融借貸利率不能超過民間借貸利率的說法。
然而,2019年公布實施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在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基礎之上認為:
一是,金融借貸成本低于民間借貸。
二是,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
再結合文首溫州中院的案例來看,法院似乎又有了金融借貸歸金融借貸,民間借貸歸民間借貸,二者保護標準不一樣的觀點。
綜上,劃定金融借貸利率上限茲事體大,影響甚巨,絕非最高法院所能單獨決定事項,結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審判導向,新修正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應該會對金融借貸利率上限的確定產生一定影響,但影響程度究竟有多大,讓我們拭目以待。
“LPR”又更新了!民間借貸利率法定上限為14.6%,利率超出可以不還!_北京京慶律師事務所
民間借貸利率法定上限為14.6%,利率超出可以不還!
2023年2月20日,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65%,5年期以上LPR為4.3%
。
已經
連續
7個月
保持不變。1年期LPR與
民間借貸
利率有關,5年期以上LPR與房貸掛鉤。根
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
合同
約定利率
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著,從2022年8月22日起,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從之前的
14.8%降到14.6%。
作為民間借貸的借款人來說,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還!
附:
民間借貸案件一審受理時間
借貸合同成立時間
計息期間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慮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還之日
“二線三區”利率最高24%
2020/8/20后
2020/8/2前
自合同成立至2020/8/19
“二線三區”利率最高24%
2020/8/20至
借款返還之日
不超過合同成立時
4倍一年期LPR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還之日
不超過合同成立時
4倍一年期LPR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
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
以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七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十九條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
民法院不予準許,
并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六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
一般認定為本金。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
逾期利率
,又約定了違約金
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
,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自
2020年8月20日
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來源:
民商事審判綜合整理
好消息!2021年新規定:借款利率超過這個數,不用還!_騰訊新聞
大家好,這里是俠姐。今天我們要講的是關于民法對于民間借貸利率的新規問題。
去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
民間借貸利率要以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上限標準
,以2020年12月21日發布的數據來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便是15.4%。相比于之前借款利率的“兩線三區”,“兩線”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護線和年利率36%的高利貸紅線。當前的司法保護線顯然是大大降低了。這一措施的大改變對廣大借款人來說確實是一項大的利好,這意味著我們通過民間借貸借錢的利率上限會被大幅下調,
超過15.4%的利息不合法,不用再還
。但是也遺留了兩個問題:
比如銀行、消金公司等金融機構是否屬于民間借貸范圍,是否適用這一規定?
再比如如果借款人借錢時間在新規發布之前,但是被平臺起訴還款時間在8月之后,那么法院該如何判決?按新規判定還是舊規裁決?
最高院最近又對這一項規定進行了新的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一個問題尚未作出明確指示,但第二條關于時間,有了明確的規定:
可能有許多人看這內容有點繞口,看不太懂,所以俠姐在這里給大家簡單的解釋一下:
舉個例子:比如小明與某X平臺于
2019年7月
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利率已經超過24%,所以小明一直沒有償還。于是在2020年10月
,該平臺一怒之下將小明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小明按照24%的利息還本付息。這項請求如果放在之前那是完全沒問題的,但是放在現在,那就不太適用了。因為新規說了,
在2020年8月20后起訴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借款人按照24%的利率支付從借款日到2020年8月19日這一時間段的利息,對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應該按照15.4%計算。
也就是說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的錢,還可以按照當時的利率要錢,在這之后的,超過15.4%的利息部分,就是不需要償還的。
除以上信息以外,還有幾條也值得注意!
比如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
但是不能超過當年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上限。
對既未約定借款利率,又沒有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按照當年貸款報價利率4倍計算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該予以支持,
這就意味著不僅是正常還款利率,逾期利率也應該按照LPR的4倍為上限才行。
再比如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但是出借人卻主張支付利息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借錢時,沒有約定利息怎么計算,那么后期出借人又想要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
但是有個前提,這個只限于自然人之間。總之,以后為了限制民間借貸高利,政策上可能會繼續利好借款人,但是,作為借款人在享受更好權益的同時,也該盡到應盡的責任,合法本息還請務必做到有借必還!
解析互聯網銀行發放貸款利率的法定上限問題_金融消費者
原標題:解析互聯網銀行發放貸款利率的法定上限問題
2021年3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2021]第3號公告(以下簡稱“《3號公告》”),該公告是在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監管形勢下發布的又一重要文件。該文件的發布,在互聯網銀行的利息上限以及其他相關問題上,又提出了更加明確的法律要求。
2021年3月,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關于某互聯網銀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例的通報。在通報中,共列舉了消費者舉報該銀行涉嫌違規的三方面問題:1.貸前調查不盡職導致違規放款;2.催收管理不到位導致出現暴力催收現象;3.該銀行與某互聯網平臺合作業務推高了消費者綜合融資成本導致
貸款息費過高
。其中在推高融資成本方面,通報披露內容為:在監管接收的消費投訴和舉報事項中,消費者被該互聯網平臺收取的平臺費或服務費與汽車融資金額之比集中在14%至28%之間,有的費率達到30%以上;該銀行向消費者發放貸款的年利率區間為7.7%-8.9%,均值為8.49%。消費者承擔的費率、利率等融資綜合成本大幅高于汽車消費貸款正常息費水平。
通報披露后,在銀行業引發廣泛的討論,眾多銀行等金融機構及銀行從業人員對于究竟在銀行貸款業務方面應當如何設定利率,才能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保障銀行收益率的同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存在困惑和疑問。對此,我們針對包括互聯網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標準問題,進行如下法律解析。
1.互聯網銀行貸款的綜合息費水平應當控制在24%以內,可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由于互聯網銀行的業務特點,其與互聯網平臺的聯合貸款模式下,從權利外觀上易被混淆定性為民間借貸,因此關于2021年1月1日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是否適用于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是否在設定利率上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這一規定即成為互聯網銀行從業人員高度關注的一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1月9日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中明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
,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在2020年8月《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臺后,2020年9月初,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率先對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作出了適用“4倍LPR”標準的判決,在司法界及銀行業界引發廣泛討論。在銀行方上訴后,11月,該案有了最終結果。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根據2020年8月《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
雖然互聯網銀行作為持牌金融機構可以在貸款利率上不受“4倍LPR”的限制,但并非完全沒有上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明確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
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
。因此,“兩線三區”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仍具有重要意義,銀行設定的綜合利率超過24%以上的,對于超過部分可能無法得到有效的支持。2.銀行設定所有貸款產品均應明示貸款年化利率
為進一步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號公告》中明確:營銷時及簽訂合同時應當以明顯方式展示
年化
利率,日利率、月利率可以展示但不得比年化利率明顯。由此可以看出,互聯網銀行的相關貸款產品,在營銷宣傳中,應以年化利率作為核心參考基準,通過展現日利率、月利率等使綜合息費水平“貌似”較低的方式也將逐漸退出歷史舞臺。此前,《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第十四條已經明確:金融機構應當依據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特性,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多項重要內容,其中包括
金融消費者應當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
,包括金額的確定、支付時點和方式等。因此,銀行在設定貸款利率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做到公開、透明,以明顯、明確的方式提示借款人相關信息,避免因提示不當或提示不全而引發糾紛。
3.貸款年化利率的內容應當涵蓋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貸款成本
《3號公告》中同時規定:貸款年化利率應以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貸款成本與其實際占用的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并折算為年化形式,貸款成本應包括利息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各類費用。《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第一條第二項也規定:各類機構以
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
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
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
,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關于“各種費用形式”,可以參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年)第51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
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基于上述不難看出,相關監管機構及法院在認定銀行貸款利率時更傾向于“綜合利率”,即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之和認定實際貸款利率。即便有些互聯網金融機構曾經通過“切分”的方式,將一部分手續費用歸屬于平臺計收,試圖將銀行利率和平臺收費分別計算以符合監管規定,這樣的操作方式在《3號公告》頒行之后將不再適應最新的監管規定,尤其在注重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市場環境下,這種“切分”的方式極易因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而導致投訴甚至處罰。
因此銀行在設定各項費用(包括因與第三方貸款平臺合作時收取的服務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之時,應當科學計算借款人實際承擔的綜合利率,避免綜合利率約定過高導致超過部分無法得到法院的有效支持,甚至引發消費者投訴或其他監管風險。
4.采取互聯網貸款時,銀行有義務審慎選擇合作機構,并對合作機構的營銷行為進行監督
目前,互聯網貸款業務成為了各大銀行業務收入的重要來源,也催生了眾多的貸款中介合作機構的誕生。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7月12日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第9號),其中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商業銀行自身或通過合作機構向目標客戶推介互聯網貸款產品時,應當
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貸款主體、貸款條件、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詢投訴渠道和違約責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不得采取默認勾選、強制捆綁銷售等方式剝奪消費者意愿表達的權利。第五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作協議
。書面合作協議應當按照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明確約定合作范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收益分配、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數據保密、爭議解決、合作事項變更或終止的過渡安排、違約責任以及合作機構承諾配合商業銀行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并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等內容。商業銀行應當自主確定目標客戶群、授信額度和貸款定價標準;商業銀行不得向合作機構自身及其關聯方直接或變相進行融資用于放貸
。除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以外,商業銀行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全權委托合作機構執行
。商業銀行應當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除外。《3號公告》中同時規定:為貸款業務提供廣告或展示平臺的互聯網平臺等屬于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由此可見,商業銀行在選用互聯網貸款合作機構時,應當對合作機構的服務行為進行監督,避免因監督不力而引發消費者投訴,并因此承擔監管及法律責任。5.貸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復利或單利方法計算,但仍需考慮年化綜合利率
《3號公告》中明確了貸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復利或單利計算方法。采用單利計算方法的,應說明是單利。復利計算方法即內部收益率(IRR)法,計算公式為:
其中,n為年內還款頻率(例如,每月還款一次為12,每3個月還款一次為4,每年還款一次為1),T為還款年數。
因為IRR是一個加權平均值,是一個高值和低值加權后得到的一個中間值,故通常來說,IRR的值會大于貸款利率IL。但需要提示的是,在現有司法實踐中,認定司法保護的限度仍然以年化綜合利率計算,因此如果采用IRR方式計算利率,銀行方面仍需要注意,將IRR折算成年化綜合利率后仍盡量控制在24%之內,以保證貸款利率的合規性。
綜上,《3號公告》的發布,對規范互聯網銀行市場利率、保障消費者權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且積極的作用,互聯網銀行作為創新型金融業態,在愈加規范的市場環境中,也將與平臺合作方、金融消費者之間形成良性發展、誠信互利、多方共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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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LPR”又更新了!民間借貸利率法定上限為14.6%,利率超出可以不還!_騰訊新聞
民間借貸利率法定上限為14.6%,利率超出可以不還!
2023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65%,5年期以上LPR為4.3%。已經連續7個月保持不變。
1年期LPR與民間借貸利率有關,5年期以上LPR與房貸掛鉤。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
約定利率
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著,從2022年8月22日起,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從之前的
14.8%降到14.6%。
作為民間借貸的借款人來說,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還!
附: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
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第十七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十九條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并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一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六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
一般認定為本金。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
,又約定了違約金
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
,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
2020年8月20日
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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