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為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雙方當事人雖在《買賣合同》上寫明了簽訂地點和送貨地點,但未明確將該簽訂地或是送貨地作為約定管轄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將上述地點認定為約定的合同履行地點,并由此確定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3)最高法民轄34號
原告:銅陵偉業亞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銅陵市淮河大道北段28號1205室。
法定代表人:程友恒,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杭州新美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下沙街道東方社區辦公大樓102室。
法定代表人:蔡強,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銅陵偉業亞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銅陵亞麻公司)與被告杭州新美藝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美藝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
銅陵亞麻公司起訴稱,其是新美藝公司的材料供應商,雙方合作多年。2023年1月7日,新美藝公司就拖欠銅陵亞麻公司貨款一事出具《情況說明》,承諾付款事宜。之后于6月16日,新美藝公司又出具《付款承諾書》,承諾付款期限,但至今未履行。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新美藝公司支付其貨款174186.2元及利息。新美藝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
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銅官區轄區內,新美藝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成立。于2023年4月10日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處理。
2023年4月1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產品定布合同》雖然約定了簽訂地點和送貨地點,但并未明確約定上述兩個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故不能認定為雙方對合同履行地作出了明確的約定;本案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系銅陵亞麻公司要求新美藝公司支付貨款,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即銅陵亞麻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為合同履行地;該院將本案移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錯誤等為理由,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然在《產品定布合同》上寫明了簽訂地點和送貨地點,但未明確表示將簽訂地點或是送貨地點作為約定管轄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將上述地點認定為約定的合同履行地點。銅陵亞麻公司起訴請求新美藝公司支付剩余貨款,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銅陵亞麻公司為接收貨幣一方,本案合同履行地為銅陵亞麻公司所在地。故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在先行受理后將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不當。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長包劍平
審判員周其濛
審判員李盛燁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胡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