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自前兩篇兩安糾紛類文章發出后,這幾天我們收到了20多位來自于村委會領導及代表和法律等界朋友的眾多問題的咨詢,其中,主要就村民合法權益保障、兩安用地項目合同糾紛等范疇內相關問題,提出了許多觀點和想法。
譬如:
“我們村的項目合同,未經村民大會通過就簽字蓋章了,這個合同可否推翻?”
“合同不合理,我們村民能不能聯名起訴村委會和開發商?”
“開發商已經開始起訴村委會了,我們在政策和法律上能夠找到哪些有效支撐?”
“睿誠研究院有否興趣作為我們村委會的顧問,協助我們與開發商打官司?”等等
非常感謝各位朋友的支持與關心,作為兩安用地首席專業顧問平臺,我們將始終秉持初心,為各位有需要的朋友提供兩安用地領域內的各相關專業分享,以推動長沙兩安用地事業不斷健康發展和繁榮。
有鑒于此,睿誠研究院接下來將會推出系列有關文章,以供各位朋友參考指正。
本文,僅重點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兩安用地上的相關應用問題,也借此文,從組織法的角度來分析一些兩安項目合同糾紛上的主要問題。
01《組織法》的核心要義
經睿誠研究院研讀和分析,我們認為,該法主要在兩個方面做了清晰界定:
1、立法宗旨及范圍
在其第一章總則中,明確了村民自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村委會和村民大會等設立程序與原則、必須在黨的堅強領導下可直接行使民主權利、鄉鎮街道三級政府部門只能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而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等內容。
無論城或鄉范圍內的村集體,皆需參照本文件執行各相關工作。
在長沙兩安用地中,也必須以該文件為歸依。
2、村委會組織設立及人員確定的原則、和議事程序等
在該文件第二至六章中,分別提到了“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內容,著重解釋了村委會、村民代表、村委會工作報告形式、村里不同會議召開的基本要求等。
同時,也重點強調了涉及村民利益相關事宜的保障原則、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兩類會議召開的程序等,有關內容摘錄如下:
如“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三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據睿誠研究院觀察和分析,就長沙兩安用地項目眾多合同糾紛而言,前述三條內容比較重要,是長沙市各級政府制定的各項兩安法規的立足點。
如在“60號令和103令”等文件中一直強調兩安用地項目的處置必須經過該村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鄉鎮(街道)審核,區政府批準后,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嚴格實行網上“招拍掛”出讓;這與上述組織法的要求同出一脈。
此外,在第三十六條中,也充分說明了,在發生侵害村民合法權益時,相關村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在有關法律層面能得到合法有效保障。
在睿誠研究院兩安用地法律糾紛數據庫中,典型案例為天心區新天村龍潭灣項目案件,在長沙永熙實業公司與村委會簽訂意向協議后,跨時兩年中因地價上漲且未簽訂正式協議而產生糾紛,永熙實業依合同法舉證該意向協議有效,村委會則根據組織法認為此意向協議無效,因其未經過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不符合組織法的要求而最終成功解約。
02如何合理有效運用《組織法》來維護各自權益?
據睿誠研究院多年來獨家觀察,《組織法》在長沙兩安用地項目相關法律糾紛的使用中,主要有下列誤區:
誤區1、將組織法當作完全的法律依據
如上述組織法的本質內涵,該文件更多是法規性文件,在兩安用地糾紛中,只作為項目合同是否符合法的原則及程序的判定條款,不可成為兩安合同糾紛的核心判斷依據。
例如,在龔長清、曹巧紅等與紅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長沙市雨花區井灣子街道德馨園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中,54位上訴人對《紅星村歐家灣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提出質疑,認為該合同未經上訴人簽字確認則無效應解除。
在當時合同已蓋章生效、并已實際履行完畢的情況下,被訴方紅星實業和園康,依據合同法等文件,并提供了比較充分的證據——“紅星村歐家灣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聯合競價摘牌協議、聯合競買聲明、競買申請書、申請購買訂單、競買資格確認書、成交確認書、證明、會議記錄等證據及庭審筆錄”等,最終判定上訴人敗訴。
此案件內,上訴人把法規當成了法律,進入了誤區。
組織法僅界定了相關程序的合法性,不能成為整體法律判斷依據。
誤區2、只依《合同法》等來處理相關糾紛,忽視《組織法》對村民合法權益的保障功能
如在上述新天村案例中,永熙實業公司在項目糾紛發生后,憑借合同法來起訴村委會,要求按其與村委會簽訂的意向協議來爭取利益,而依據《組織法》其意向協議違背相關法定程序,在二審中被法院斃掉,成為敗訴方。
小結:
在各類兩安用地的合同糾紛中,睿誠研究院覺得,村委會、村民及開發商等主體,必須依據不同的情況和可之參考的法律文件,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家都可以找到合適的法律法規類文件來支撐自己的合理訴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任何片面或單相思的觀點及行為,終將步入死胡同,而看不到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