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要點七步法-知乎
引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般是指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施工、驗收、結算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及實際施工人等主體因合同效力、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期等事由而發生的爭議。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標的額一般都比較大,動輒上億元,處理不當會對當事人及社會公共利益產生巨大的損害。為了更有效地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本次普法活動將用七個步驟對建工糾紛進行全面分析。簡稱:“七步法”,其內容主要包括合同性質和合同效力的確定、工程質量問題、工程量的確認、糾紛產生的原因、利息的計算及管轄等七大塊。
第一步,看合同:確定合同的性質和效力
在遇到一個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時,首先要確定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的效力,這是進行下一步分析的前提,因為確定合同的性質是使用法律的前提,而合同的效力則會直接影響接下來的分析步驟和思路。
1、
合同名稱和合同實質內容不一致
比如:比如很多合同是以“協議書、合作合同、購銷合同”等名稱出現,但實質上卻是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除具有諾成、雙務、有償等普通合同的一般特點外,還具有以下典型特點:(1)法律法規對承包人的資質有嚴格的要求;(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內容復雜、履行期限長、投資大的特點,而且建設工程合同多采用書面形式和示范文本、比如《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國際上FIDIC文本等用以防止可能的糾紛的發生;(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招標、簽訂、履行結算等受到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國家標準等的嚴格約束,其受行政監督管理遠遠多于其他有名合同。
基于以上特點,我們就會很容易判斷出,一份名為《鋼結構購銷合同》應需要安裝資質,且含有安裝內容的合同應該是一份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從而避免法律的錯誤適用,給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2、
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處理原則:一是《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p>
第二步,把質量:分析工程質量是否合格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步,核工程量:確認工程量
1、糾紛雙方或者多方是否“對量”,核對工程量并是否留下證據,比如“對量”的協議或簽證。
2、存在“對量”的協議或簽證但無公章,須看簽字人員是否有權限確認簽字。
3、無“對量”的,結合圖紙、變更簽證等確定工程量。
4、有爭議的,根據規范進行鑒定。
第四步,算工程款:確認工程價款
1、糾紛雙方或多方是否有確認工程價款的協議,若有此協議,無論糾紛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結算協議在沒有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結算協議應是真實有效的。
2、糾紛雙方或多方雖未簽訂結算款確認的協議,但相關有權人員簽訂了確認協議,按協議結算,此有權人員比如發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專門授權的人員;
3、簽有結算方法或步驟協議的,按結算方法步驟結算
4、無以上的,結合合同鑒定或據實結算
工程價款是核心問題,其一般的處理規則為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按鑒定。
第五步,析糾紛: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
1、項目管理的原因。應該招標沒有招標的,虛假招標的;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其他施工合同的;建設單位原因沒有辦理各種手續;管理人員能力有限、管理不科學不規范;總包分包管理職責混亂等。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原因。
3、工程技術原因。工程建設是一個技術活,要求相關人員都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能。技術的科學性和實用性是非專業人士不能判斷的,即便是專業人士根據不同的認識也會產生不同的理解,工程技術也是產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原因。
4、法律的適用原因。
第六步,定利息:計算利息
1、關于墊資款的利息,合同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無利息。
2、關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標準?!督ㄔO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3、關于利息的起算點。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目。
第七步,確管轄:選擇管轄法院
1、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于不動產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2、級別管轄
3、專門法院管轄
(1)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2)海事法院的管轄、(3)軍事法院的管轄
4、仲裁約定的管轄
發承包雙方對仲裁的約定之于實際施工人無效。
工程款利息如何計算又何時起算?-知乎
建設工程工程款常常被劃分為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以及質保金,一般會按照約定的比例以及支付時間由發包人進行支付,若發包人逾期支付則可能引發逾期支付利息的問題。那么欠付工程款利息是如何計算的?該從什么時候起算?則是本文今天論述的重點。
法條展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第二十七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一、工程款利息計算標準
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下稱“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可知,對于欠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標準遵照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對于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除此之外,需注意合同約定的利息或違約金標準不應過高,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一般認為,欠付工程款利息不得約定超過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
二、利息起算時間
對于工程款利息應何時起付的問題,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基本判斷規則,即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因此首先應判斷,雙方依據合同約定能否確定付款時間,如果能夠從合同中直接判斷付款時間的,應依據該約定確定利息的起算時間,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應考慮該工程項目是否已實際交付、是否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以及是否結算等因素判斷其應付款時間。即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應付款時間為交付之日;如果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如果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此處應注意,筆者認為此處第三項的“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應理解為包括“未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情形,否則該第二項以及第三項則可能產生沖突。
此外,如果發包人拖延結算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結算工程款,那么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該如何起算呢。從地方法院的相關解釋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35條規定:“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結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點如何確定?發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結算或故意拖延結算,在審核期限屆滿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從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發包人應及時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屆滿后,又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完整為由拒絕結算,承包人要求從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工程價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對于因發包人拖延結算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結算的,可以從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
三、利息以及違約金能否同時適用
工程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而違約金則是基于合同的約定而產生。因此,工程款利息與違約金性質不同,如果合同中同時約定遲延付款的利息和違約金的,則可以同時主張。但應注意二者之和不得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否則發包人有權請求予以調整。
四、地方法院觀點整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3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約定遲延付款的利息和違約金的,可以同時適用,但二者之和不得過分高于遲延付款的損失,過分高于的認定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把握。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發包人在工程款結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予支持。
當事人未結算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造價鑒定,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工程預算價或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和數額的,在中介機構作出造價鑒定報告前,對超出合同約定的價款部分不計算違約金,但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工程預算價,也未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時間和數額的,在中介機構作出造價鑒定報告后,按合同約定計算違約金。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35、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結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點如何確定?
發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結算或故意拖延結算,在審核期限屆滿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從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6、承包人同時主張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和利息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約定,發包人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利息之和過分高于實際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對承包人的主張,一般不應同時支持,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利息單獨不足以彌補其實際損失的除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1、欠付工程款利息標準如何確定?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
沒有約定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第4款的規定,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五條發包人應及時審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屆滿后,又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完整為由拒絕結算,承包人要求從合同約定的審核結算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工程價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山東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逾期付款利息,承包人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發包人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利息之和過分高于實際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確定。
山東高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3.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如何確定?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不得超過民間借貸的最高保護利率。沒有約定的,對于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
第十六條當事人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利息的,可予支持。
當事人主張的總額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貸款基礎利率4倍范圍內的,應當綜合違約行為的情節、程度,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因素進行確定。
當事人主張的總額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貸款基礎利率4倍范圍的,應當舉證證明實際損失的數額,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案例學習】
撫順XXX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沈陽市XX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2019)最高法民終341號
關于案涉工程的利息給付及計算方式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本案中,案涉工程的利息由B、C地塊兩部分利息組成。第一,關于B地塊利息問題。B地塊工程于2013年4月2日協議停工時,完工量即相對固定,2014年南通二建提交結算資料時,因大商公司暫不接收B地塊資料,該地塊當時未進入實質結算程序。在案涉合同因B地塊未復工也未結算支付剩余工程款被解除的情形下,該地塊工程只能以停工時狀態實現交付,并應視為價款結算條件已經成就。故應將B地塊協議停工之日確定為欠付工程款20847328元(103953892-83106564)的起息日。第二,關于C地塊利息問題。雖案涉合同被依法解除,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南通二建有權請求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并就欠付工程款的法定孳息主張權利。
對于大商公司、房實公司主張南通二建遲延提交結算資料、惡意拖延結算構成違約應承擔遲延付款責任的問題,因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南通二建惡意拖延結算,
且提交結算資料及結算審計是為確定總造價金額,不影響應付款時間的確定
,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應將2013年10月30日竣工驗收交付之日認定為應付款時間及欠付工程款41753763.88元(62601091.88-20847328)的起息日。另根據2011年10月13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5.1條之約定,拖欠工程款利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鑒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故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該日期后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青島市XX街道辦事處XXX社區居民委員會、青島XX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2020)魯02民終4564號
關于XX公司主張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盭X公司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該工程于2000年8月完工,故,利息計算方式應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以欠付工程款474340.16元為基數,自2000年9月1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馮XX、重慶市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2018)黔06民終137號
關于焦點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钡囊幎ǎ景缸C據不能證明雙方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故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本案欠付工程款因雙方未實際結算,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實際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p>結合本案案涉工程實際情況即工程
已交付但未結算
,雙方當事人在本案中實際過錯情況,以及平衡雙方利益的原則,本院認定案涉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點為一審法院立案之日,即從2016年9月13日開始計算本案欠付工程款利息。最高法院關于欠付建設工程價款利息裁判規則精解(收藏版)_澎湃號·政務_澎湃新聞-ThePaper
來源:法義君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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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由于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工程價款,即按照雙方約定的工程進度付款或者在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支付剩余價款。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的相關案例發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大量爭議聚焦于工程價款的支付以及欠付工程價款逾期利息如何認定,尤其是工程價款利息的性質及數額的確定,成為司法實踐中一個較為棘手的問題。準確認定工程價款利息,首先應當確定欠付工程價款數額。關于欠付工程價款數額的確定,應當先確定應付工程價款總額,再確定已經按照約定或者工程進度實際支付的數額,二者的差額即為欠付工程款的數額。司法實踐中,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應付工程價款總額往往不確定,需要根據實際施工完成的工作量或者實際工程造價確定,發生爭議時,通常以雙方認可或者由法院委托的咨詢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確定的工程造價為準。關于已經實際支付的工程價款,發包人通常按照施工進度付款,存在多個樓盤項目先后施工時,如果發包人資金緊張,可能會出現將已經完工的樓盤項目采用以房抵債的方式支付工程價款,此時在確定實際支付工程價款數額時,發包人應當完整收集已經支付款項的各種證據,包括銀行支付憑證、以房抵債憑證、發包人提供建筑材料、設備等憑證。應當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僅僅簽訂以房抵債協議但并未實際履行,比如沒有開具購房發票、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等手續,此時的以房抵債協議,實際上是一種代物清償行為,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繼續履行工程價款現金支付義務。關于工程價款利息的計算,主要涉及三個問題:一是建設工程價款利息的性質;二是建設工程價款利息計付起息時間點的確定;三是欠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息標準或者計息利率。
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價款的原因,根據司法實踐中糾紛發生的具體情形,主要有三種:一是建設工程項目未按期完工,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條件;二是建設項目雖然完工但因工程質量問題未辦理竣工驗收;三是因建設工程項目未履行招投標程序或者承包人欠缺相應施工資質或者借用資質施工等原因,導致施工合同無效,雙方就施工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發包人拒絕支付剩余工程價款。當然,從發包人商業運營的角度看,遲延支付工程價款的深層次原因,通常是房地產項目預售回籠資金不理想,發包人在同時應對含有抵押權的銀行貸款、含有抵押或者保證責任的信托類“資管產品”回購義務、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建設工程價款時,面臨資金緊張壓力,甚至出現資金鏈條斷裂的情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工程價款利息主要包括兩種類型:一是工程價款的利息,包括預付款利息、進度款利息與結算價款利息;二是墊資款利息。其中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價款利息是比較常見的爭議。司法實踐中,承包人為控制工程價款的回收風險,通常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價款應當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或者違約責任,在合同條款設計時,往往將違約責任、損失賠償以及延期付款利息混同在一個或幾個相關條款中,一旦發生遲延支付工程價款糾紛,往往會涉及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利息的性質認定。由于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動輒上億元,與之相伴的利息數額經常以數百萬乃至千萬計,故此,對于建設工程價款利息性質的認定,對承包人與發包人的利益影響較大。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利息的性質,理論與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工程價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二是工程價款利息屬于因遲延支付工程價款造成的損失;三是逾期支付工程價款利息可以作為違約金處理。
(一)利息屬于“法定孳息”的處理規則
1.處理規則
(1)《物權法》第116條第2款關于“法定孳息”歸屬的規定
《物權法》第116條第2款規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如果將工程價款利息認定為工程價款的“法定孳息”,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時,發包人享有的利息權益構成不當得利,其應當將利息作為“法定孳息”予以返還,此時不以當事人存在過錯為要件,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只要滿足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要求,基于合同無效后當事人利益恢復原狀的合同法規則,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承包人無需舉證發包人存在過錯。
(2)最高法院的主流裁判觀點
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利息的性質,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的相關案例,2019年以來,最高法院案例中的裁判觀點大部分將利息作為“法定孳息”認定,不以遲延付款的發包人存在過錯為構成要件,即支付本金一方應當將利息全額支付給對方,而并非根據雙方過錯進行分擔。
2.裁判規則
(1)利息的法律屬性是“法定孳息”,依照《物權法》第116第2款規定,因雙方當事人在工程結算書中并沒有對利息進行約定,故承包人作為債權人有權獲得尚欠工程價款的利息。
案例來源:《沈陽溢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382號]
(2)工程價款利息是“法定孳息”,發包人因占用工程價款實際受益,應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承包人仍有權主張欠付工程價款利息。
案例來源:《承德京順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天潤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2019號]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下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工程價款利息為“法定孳息”,發包人以承包人未開具發票作為拒絕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來源:《河南天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爾溢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5682號]
(二)利息屬于損失的處理規則
1.處理規則
如果將工程價款的利息認定為損失,根據《合同法》第58條(《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損失賠償以當事人過錯為構成要件,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如果將工程價款利息認定為損失,則應當由承包人舉證證明發包人存在過錯,或者在雙方存在過錯時按照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2.裁判規則
考慮到發包人的過錯和責任,發包人適當支付一定的資金占用費是合理的。補償款項的資金占用費用(利息)作為損失,應當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進行分攤。
案例來源:《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北京中植夢綠生物新技術公司與華紡房地產開發公司、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萬銳投資有限公司、北京萬創華房地產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上訴案》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裁判觀點是北京高院一審的觀點,最高法院二審沒有予以否定。
(三)按照違約金的處理規則
1.處理規則
(1)《合同法》及司法解釋關于違約金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的違約金調整規則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8條、第29條,分別規定違約金低于損失或過分高于損失的調整規則。
其一,關于違約金低于損失的調整規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8條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關于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調整規則,又稱違約金酌減規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3)《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九民會議紀要》)關于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的規定
根據《九民會議紀要》第50條規定,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了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民法典理解與適用》中關于違約金的適用規則
首先,關于違約金的性質,《合同法》及《民法典》堅持了違約金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原則?!逗贤ā返?14條第3款規定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性質上通常被認為屬于懲罰性違約金,其是為了擔保債務履行而存在,其主要目的是督促當事人履行債務并對違約行為予以制裁。此時,違約金的支付并沒有使守約方獲得合同實際履行后的全部利益,故此,守約方在獲得違約金后仍然可以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合同。
其次,違約金責任的構成不要求違約方具有過錯?!睹穹ǖ洹穼`約責任采取嚴格責任,違約責任強調的是對因違約行為造成損害的補償,不必以違約方具有過錯為前提,即只要存在違約行為,違約方即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責任。但是存在三種例外情形:一是尊重當事人約定,即如果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成立以一方當事人的過錯為要件的,從其約定;二是在《民法典》合同編及單行法規中特別規定違約責任為過錯責任時,違約金的成立應當要求過錯要件;三是在懲罰性違約金的情形下,由于其目的在于給債務人增加心理壓力以督促其履行債務,在債務不履行時表現為對過錯的懲罰,故此,要求債務人的過錯作為其承擔懲罰性違約金的要件。
最后,借款合同以外的雙務合同違約金是否過高,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逗贤ā返?14條(《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的違約造成的損失,是法律規定最為明確且最為重要的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基礎標準。根據《合同法》第113條(《民法典》第584條)的規定,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預期利益,但是應當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即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2.裁判規則
(1)當事人約定尚欠工程款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實為逾期付款利息,一審判決對此進行明確并予以支持并無不當,二審判決在判決主文中將工程款利息表述為違約金不當。
案例來源:《云南華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云南華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平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6377號]
(2)當事人約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利息低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承包人主張利率標準過低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關于違約金的調整規則,要求調整增加至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案例來源:《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潭衡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401號]
(3)《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規定,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予以判斷,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認定為過分高于損失。本案中,進度款逾期違約金未超過拖欠逾期結算進度款總金額的百分之十,符合雙方補充協議的約定,故工程進度款逾期違約金未過分高于損失,不予調減,符合本案實際情況,亦較為公允。
案例來源:《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西金桂漿紙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754號]
(4)雙方在《確認書》中約定,在發包人逾期付款3個月期限內適用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工程款利息,但對逾期付款超過3個月后的利息計算標準未作約定?!洞_認書》是雙方在工程驗收合格后經協商對工程款結算和房屋交付問題達成的協議,雖僅明確約定逾期付款3個月期限內的利息計算標準,但《確認書》亦約定,如未按期履行,應以未付工程款10%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此產生的全部損失。該約定表明,承包人對發包人在違反《確認書》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時保留向對方索賠的權利。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7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發包人違約事實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和利益平衡因素,認定發包人在逾期付款超過3個月后仍未付清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按月利率2%計息。發包人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既不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簡陽市虹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四川省都江堰龍泉山灌區管理處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1318號]
(一)關于確定建設工程價款利息
計付時點的法律依據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故此,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利息計付的時點為應付工程價款之日,同時針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的不同情況,規定了三種不同情形下確定應付工程價款時點的規則。
(二)關于欠付建設工程價款利息
計付時點的具體裁判規則
1.承包人主張欠付工程款利息應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時間節點計算,但其不能證明施工工程量何時達到付款節點、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時間及逾期付款金額;根據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亦未結算的實際情況,欠付工程款利息應當自承包人起訴之日起算。
案例來源:《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55號]
2.承包人舉示證據證明其已經完成工程實際交付,但不能舉示證據明確證明各分項工程的具體交付時間,且工程價款并沒有嚴格區分各項工程分別支付,無法單獨確定每項工程逾期付款的情形。故以其最后交付工程項目的時間作為建設工程的交付時間,并據此確定利息計付時點。
案例來源:《福建省曉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好旺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995號]
3.在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條件下,發包人應按照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定期限內完成付款;承包人已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積極履行提交工程結算清單的義務,此種情形下,應在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工程結算款利息。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未提交符合合同約定的竣工結算申請材料,應自起訴之日起計息,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案例來源:《河南天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聚爾溢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5682號]
4.盡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掛靠人不具備資質而無效,但是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應當支付建設工程價款。合同約定首次支付工程款的時間為基礎開工后兩個月支付,但總承包人并未按約支付工程款,故應從合同約定的首次支付工程價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案例來源:《吳道全、重慶市豐都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再258號]
5.當事人訂立的備案合同、補充協議因虛假招標及必須進行招標但未招標而無效,承包人作為施工方,存在過錯,其主張的停工、機械、材料和租賃費不應支持,雙方應當按照實際履行的協議確定結算價款。原判決以驗收日期作為計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日期有失妥當,承包人起訴要求以發包人收到結算文件的日期作為計算利息起算日期,該主張與雙方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有關約定相符,也與查明的交付訴爭工程時間相當。
案例來源:《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廊坊市君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501號]
6.承包人主張按照《工程款支付申請表》記載的應付款時間,作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點,因該申請表中僅有承包人單方簽名,不能證明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及雙方對工程款進行結算的事實。當事人訂立的協議因承包人不具有建筑施工資質為無效協議,涉案工程為未完工工程,雙方對已施工部分沒有進行結算,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應當從起訴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
案例來源:《四川省巨龍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海天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347號]
7.雙方當事人在實際履行中改變合同約定的結算工程款程序,可視為對付款時間約定不明,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交付,發包人應于工程交付次日起支付利息。鑒于承包人起訴請求計付尚欠工程款利息的時點晚于前述交付之日,為不超出其訴訟請求,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應以承包人訴請的時點計付遲延付款利息。
案例來源:《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國家稅務總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稅務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667號]
8.發包人主張進度款利息計算,應止于雙方簽署《工程結算審核確認單》之日,承包人則主張應計算至起訴之日。涉案工程自停工后未再復工,亦未再付款,承包人依約上報進度款,監理人和發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日期前審核完畢。故此,進度款利息應自審核完畢次日開始計付;雙方此后在第三方審核基礎上簽訂《工程結算審核確認單》進行結算,雖未包含停工損失和勞保費用,但可視為雙方對已完工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自該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而非進度款利息,更為合理。
案例來源:《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廣電局、中鐵十八局集團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188號]
9.建設工程通常按照施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經過竣工驗收合格、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完成竣工結算、工程交付使用的流程進行。涉案工程已先行交付使用,承包人已經履行施工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發包人以承包人交付竣工資料的次要義務抗辯其支付工程款的主要義務,與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不符,不具有合理性。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應以工程交付的日期為應付價款日期,并以此開始計付工程價款利息。
案例來源:《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泰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622號]
1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承包人墊資施工,但從合同履行過程來看,承包人在未到付款節點時便申請付款。因承包人并未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墊資義務,根據公平原則,承包人無權主張發包人支付逾期返還墊資款利息。
案例來源:《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泰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622號]
11.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0第1款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已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發包人已控制涉案工程,并交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證明在此之前承包人已交付工程,但承包人無證據證明具體交付時間,故應從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
案例來源:《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佳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482號]
12.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8條規定,工程款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支付。因工程交付后雙方仍就涉案工程簽訂增補合同且雙方就合同外增加工程造價未明確約定計價方式亦未進行結算,涉案工程價款總額不明。在此情況下,應以司法鑒定確定工程價款總額之日作為應付剩余工程款之日開始計算利息。
案例來源:《寧夏西科綠電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西北電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721號]
(一)關于欠付建設工程價款及墊資款
利息計付標準的法律依據
1.關于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的法律依據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故此,根據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確定欠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標準主要有兩條規則:一是有約定從約定;二是沒有約定的,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2.關于承包人墊資利息計付標準的法律依據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6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墊資利息的計算標準主要有三條規則:一是有約定從約定;二是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該利率標準是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三是沒有約定墊資利息的,視為沒有墊資利息。
3.應當注意的問題
首先,當事人約定的欠付工程價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否有效。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利息作為“法定孳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計付標準,如果當事人約定的計息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該約定是否有效,或者說發包人是否有權主張調整減少至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目前最高法院發布的案例來看,司法實踐中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約定予以支持。
其次,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一)》第6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墊資作為欠付工程款處理,即承包人實際以自有資金墊資購買建筑材料及租賃設備,但雙方并未約定為墊資行為,此時承包人的實際支出,應當作為發包人欠付的工程價款,其利息的計付標準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7條確定的規則處理。
再次,當事人約定由承包人進行墊資,但并未約定墊資利息的,視為沒有墊資利息。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其本質是將墊資視為承包人對發包人的借款,該情形與《民法典》第680條第2款的規定是一致的,即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后,如果將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墊資協議視為借款合同,此類“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此種情形與民間借貸合同的利率不得超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保護上限不同。
(二)欠付建設工程價款利息計付
標準的具體裁判規則
1.根據當事人雙方約定,承包人墊資按照月利率1.5%計算利息,但承包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際墊資金額,且即便墊資金額明確,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6條第1款規定,約定的墊資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部分,不應得到支持。由于承包人訴請的是發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因雙方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由于工程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計算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承包人該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來源:《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55號]
2.分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因其不具備相應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而無效,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應按照農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每月計算利息支付給分包人的約定亦無效。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工程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作為利息計算標準。
案例來源:《吳道全、重慶市豐都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再258號]
3.雙方對工程款的利息標準沒有約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承包人代付的款項,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承包人主張該款項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來源:《四川省巨龍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海天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347號]
4.雙方簽訂的總承包合同約定,如發包人不按時支付進度款和結算款,在30天內按同期當地銀行一倍貸款的利息支付;30天以上按同期當地銀行二倍貸款的利息支付。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鑒于總承包合同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算已經作出約定,應依據合同約定分段按照年利率12%和18%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
案例來源:《宜章和一置業有限公司、宜章和一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1280號]
5.當事人雙方雖然在復工補充協議書中約定未按時間節點支付工程價款,利息按月息二分計算。但各方在此后簽署的會議紀要中對工程價款的支付重新進行約定,實際上變更了上述復工補充協議書關于付款時間節點及付款利息的約定。由于會議紀要中并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故此,對逾期付款應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案例來源:《沈某某、吉林市瀚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終1602號]
如何確定工程款及質保金的利息起算時間?_價款
原標題:如何確定工程款及質保金的利息起算時間?
引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多數案件中都存在工程款拖欠給付的問題。此類案件所涉及的給付責任中不僅包括欠付的工程款,還包括欠付工程款所產生的孳息(利息)。雖然利息僅是欠付工程款的小部分數額,但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爭議產生、發酵直至最終解決這一段時間所產生的利息數額也不能忽視。而利息的起算點對于利息的數額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本文將梳理工程款及質保金的利息起算時間。
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的核心依據是“應付工程價款之日”
一、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二、法條規定
三、爭議情形:已交付,但未結算的工程價款利息從何時計付?
根據建工解釋(一)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文義解釋來看,建設工程已交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自交付之日計算。這其中可以明確的是,已完成交付且已完成結算的工程款,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自交付之日計算,并無不當。但是,對于已交付,未完成結算工作的工程,若自交付之日起算,則對具有給付責任的發包方來說顯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一終字第196號民事判決中闡述:“雖然約定的應當支付工程進度款的金額實際上處于不明確的狀態,從表面上看應以交付之日為標準確定利息的起算點,但由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時應付工程款即工程進度款的金額無法確定,故事實上無法據此計算應付工程款利息?!?/p>
因此,根據最高院生效的裁判案例來看,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上,不僅需要正確適用法律規范,還須與實際相結合,綜合判斷“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而非盲目根據是否交付、是否結算套用法律規定。
質保金利息的起算時間應根據質保金返還時間節點確定
一、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其他分單項工程為2年。”
二、關于質保金利息的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1.(2020)最高法民申3252號
質量保證金應從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內分段返還,該部分質量保證金的利息亦應分段計算。
2.(2020)最高法民申2055號
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工程質保金返還期限約定不明,原審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酌定案涉工程質保金返還期限為兩年。
3.(2020)最高法民終1008號
經本院審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期”約定中,除防水外其他工程保修期均為2年,一審法院以工程竣工驗收后2年始計算質保金利息,符合《工程質量保修書》關于“保修期滿后發包人將剩余保修款返還給承包人”的約定。
三、質保金利息起算時間的總結
質保金利息的計付起點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務過程中,若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的質保期在合法期限內,法院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返還質保金之日起算利息。如果存在雙方約定質保金以分段方式返還,則利息的計算也應當分段計算。
總結
實務中,在工程價款與質保金利息的計付問題上,人民法院更加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有約定時遵從約定。在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付利息。
通常情況下,由于工程價款的計付時間先于質保金的支付,如果將工程價款與質保金的利息統一計付,顯屬不當。
因此,工程價款與質保金的利息計付,應當按照工程進度、付款進度綜合判斷,判別“應付價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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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元偉: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工程款利息,何時開始計?(一)
裁判規則1.工程交付時間早于合同約定利息支付時間,也不應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工程款利息。
案例1.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閩民終字第14號“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與莆田市中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于中宏公司應支付的工程款應如何計息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的約定,中宏公司應在收到三建公司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確認后向三建公司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F三建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的時間,三建公司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只能推定三建公司提供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時間為雙方決算時間即2010年6月4日。中宏公司未能在2010年6月4日的28天之內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應從第29天起即2010年7月3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從本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6條有關工程款在竣工決算完成后支付到決算總造價的95%、剩余5%為質量保修金的約定內容看,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應在工程決算完成后支付。另雙方當事人于2010年6月4日形成的《專題會議紀要》內容記載,在該會議上雙方確定了本案工程結算造價1153萬元。故依據專用條款約定內容,本案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及其利息支付時間應在2010年6月4日結算日之后。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均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專用條款未對竣工結算款支付事宜作出約定情況下,應當適用通用條款的相關約定。特別是依據通用條款第33.3條約定確定本案工程欠款及其利息起算時間為2010年7月3日,與專用條款第26條約定內容相一致,原審法院認定應付工程結算價款利息自2010年6月4日之后的第29日即2010年7月3日起計算,并無不當。三建公司以合同專用條款未對工程竣工結算款支付相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為由,主張應依法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2008年12月31日起計算工程欠款利息,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2.合同約定“發包人對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確認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背邪藷o據證明其何時將案涉工程的竣工結算文件交付發包人,以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提出異議之日視為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
案例2.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遼民一終字第23號“中國船舶燃料大連有限公司與被大連金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金灣公司訴請的利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文件后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彪m然金灣公司無證據證明其何時將案涉工程的竣工結算文件交付船舶大連公司,但從2009年11月3日船舶大連公司搬遷指揮部及案涉工程的監理單位共同向金灣公司發出的“關于金灣工程決算中的問題及審核意見”可以看出,至遲到此日,船舶大連公司已收到金灣公司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又根據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對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確認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故從船舶大連公司發出異議通知之日起開始計算,金灣公司要求該公司自2009年12月1日開始承擔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從2009年11月3日船舶大連公司搬遷指揮部及監理單位共同向金灣公司發出關于金灣工程決算中的問題及審核意見,表明船舶大連公司已正式收到竣工結算文件。自此時起,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即應給付工程款利息。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自2009年12月1日開始承擔利息并無不當。船舶大連公司以需繼續審核及施工資料未交付為由拖延工程款的給付,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3. 發包人應依合同約定時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利息,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發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開具工程款發票等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欠款的利息。
案例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民終字第0067號“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與南京師范大學附屬中學江寧分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二審法院認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從性質上來說,屬于法定孳息的范疇,在工程結算后或者在法定的應付款日之后,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價款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因此,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南師附中江寧分校以南通二建公司未開具工程款發票等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欠款的利息,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關于利息起算點及利率標準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蹦贤ǘü居?004年4月12日向南師附中江寧分校提交了竣工報告和決算資料,按上述約定,南師附中江寧分校應當自收到結算資料后的第29日起按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因此,原審法院自2004年5月12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付工程欠款的利息,既符合雙方當事人的上述約定,亦不違反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裁判規則4.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履行工程價款支付義務,應從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之日支付拖欠工程價款所產生的利息,發包人以其委托的審價單位未按承、發包雙方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完成工程價款審核,主張不應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支付工程價款利息,不予支持。
案例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民一終字第197號“山東省頤恒建設有限公司與山東海天軟件工程專修學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于工程欠款利息起算時間的問題。上訴人海天學院上訴稱,關于欠款利息起算時間原判認為“山東恒諾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份審核完成,因此海天學院2011年4月份對審計結論已經知曉,故海天學院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自2011年4月30日起算”。沒有事實依據。上訴人認為,直到被上訴人起訴前,有關工程結算的審定值,雙方一直處于協商過程中,所以說,要計算利息,也得從起訴之日起即2013年4月27日起算,這樣才是公平合理的。退一步講,起算的時間最早也不能超過2012年4月23日。因為這個時間以前,恒諾公司的報告尚未出臺,結算審定值都不知道。因此,原判關于利息起算時間的判定既不合情理,也不符合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依據合同法、建筑法的規定,依約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是發包人的主要合同義務,發包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工程價款的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在承包人完成工程任務、交付工作成果后,發包人應當依約履行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義務,發包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除向承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外,還應當支付拖欠工程價款所產生的利息。根據合同“工程價款據實結算,工程交工6個月內審計完并付款至工程審定值的95%”的約定,2010年8月25日,被上訴人承包的8#、9#學生宿舍樓工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原審法院依據上訴人委托山東恒諾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8#、9#樓工程總價款的審核,認定2011年4月份審核完成,從2011年4月30日起,根據上訴人應付工程款、欠款分段計算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是正確的。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5. 利息與付款責任同時產生,雖然工程造價尚未結算不能確定具體數額,但應付款數額是客觀存在的,應以最終確定的應付款數額從應付款時計算利息。
案例5.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皖民四終字第00153號“上訴人浙江海納建設有限公司(簡稱海納建設公司)與上訴人滁州市大農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大農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于延期支付工程款和延期返還保證金的利息計算問題。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對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約定為:“基礎完工付總價款10%,二層封頂附總價款5%,四層封頂付總價款5%,主體封頂付總價款30%(樁基工程款另行支付),裝飾工程按形象進度付總價款不得超過20%,決算前付總價款5%,最后按實決算。乙方必須在竣工后一個月內提交決算,甲方應在兩個月內審計完畢。基礎、主體、裝飾、竣工驗收均應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睋耍筠r投資公司上訴認為,雙方對工程造價有異議且未確定,其無法支付工程款,也不應承擔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的規定,利息與付款責任同時產生,雖然工程造價尚未結算不能確定具體數額,但應付數額是客觀存在的,應以最終確定的應付款數額從應付款時計算利息。原審判決按照各方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確認之日的次日計算大農投資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并不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大農投資公司此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雙方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沒有約定,原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并無不當。海納建設公司上訴要求按照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6. 承擔或者支付利息,作為一項附隨義務,與當事人負有的付款責任同時產生。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剩余工程款支付起始時間的,應自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日開始計算利息。
案例6.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終字第38號“包頭國泰置業有限公司與中國第二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第二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二審法院認為,承擔或者支付利息,作為一項附隨義務,與當事人負有的付款責任同時產生。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補充合同》中約定的剩余工程款付款金額和期限是,在中介機構對該工程合同進行決算審查后,得出工程造價總金額,以該總金額扣除已付工程款后,得出剩余應付工程款,然后以房屋交易形式的房屋實物支付剩余工程款。由此可見,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剩余工程款支付起始時間為中介機構出具鑒定結論得出工程造價總金額之日。內蒙古造價總站于2004年7月8日出具《鑒定書》認定的國泰公司應付剩余工程款6793155.29元,以及2004年12月23日出具《補充鑒定》所認定的應付工程款465467元的利息,應當分別自相應的款項得出之日開始計算。一審判決確定應從二冶公司和二分公司向國泰公司實際交付樓房時起計算利息所采用的原則,適用于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與本案雙方當事人約定了付款時間的情況不符。國泰公司主張應自判決生效之日開始計算利息的請求,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但其主張不應從2002年7月3日起,應自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日開始計算利息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裁判規則7. 發包人在工程竣工決算書簽收單上加蓋印章、工作人員簽字的情況下,發包人未依約進行結算,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涉案工程款的利息。
案例7.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終字第86號“上海錦浩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昆山純高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于涉案工程款的起息點如何認定。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僅在通用條款中規定收到結算書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另兩份合同在專用條款第26條工程款(進度款)支付中約定,工程款經審價后二個月內支付至95%,剩余5%作為質量保修金,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年后無質量問題一次性結清,在保修期內如出現質量問題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上述約定為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予尊重。依據一審查明的事實,2010年9月1日,錦浩公司向昆山純高公司遞交涉案工程竣工決算書2套(共計6冊),昆山純高公司在上述內容的簽收單上加蓋印章,其工作人員龔浩強也簽字。在錦浩公司已經依約向昆山純高公司交付竣工結算資料的情況下,昆山純高公司應當及時對涉案工程進行結算,如有異議亦應及時提出。昆山純高公司未依約對涉案工程進行結算,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計算涉案工程款的利息。欠付的工程款除質保金以外的部分即109332841.25元,依約應自2010年11月30日起計算欠付的工程款利息。
裁判規則8. 工程款利息自合同約定的應付款之日起計算
案例8.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民終字第0100號“江蘇華東建設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與蘇州圓融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于原審判決對于涉案工程尾款及質量保修金的利息起算時間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B工程公司已在2011年4月21日將《圓融星座竣工結算書》交給監理郭某,郭某接受《圓融星座竣工結算書》系履行委托監理職務的行為,其行為后果應由A發展集團承擔。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在六個月內進行審定,竣工結算報告經發包人、承包人確認后30天內支付至結算工程款的95%,故涉案工程尾款的付款起算時間最遲應為A發展集團收到B工程公司提交的完整結算資料之日起六個月又30天,并應從次日,即2011年11月21日起算遲延付款的利息,原審判決以B工程公司起訴之日,即從2011年9月22日起計算遲延付款利息,不符合施工合同的約定,本院予以改判。
裁判規則9. 應付工程款金錢數額無論何時確定,利息自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應付之日起開始計算。
案例9.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02號“綏陽縣精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于發包人精衛公司應否自2011年11月19日起向江蘇一建重慶分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法院再審認為,本案工程已于2010年7月18日竣工驗收合格,精衛公司也認可該工程于2010年7月20日交付,因此在江蘇一建重慶分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已經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說明江蘇一建重慶分公司已經完成了《施工合同》約定的義務,精衛公司即具有了支付相應工程價款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因此,二審法院根據本案工程已經驗收并交付的事實,參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判令精衛公司應當從2010年11月19日起向江蘇一建重慶分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并無不當。綜合精衛公司的申請理由,主要是認為未完成工程款結算的責任在于江蘇一建重慶分公司,自己并不違約,故不應當支付工程款利息。對此,法院再審認為,是否違約是追究違約責任的前提,并非是否支付利息的前提。工程完工并驗收交付,作為建設方即具有了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如沒有支付等于事實上占有了施工方的金錢,即形成了對施工方的欠債,該債權的金錢數額無論何時確定,在支付之前客觀上必定為占有方受益。利息作為債權的法定孳息應當成為債務方的支付義務。故,精衛公司主張工程款數額不確定而沒有支付且不違約即不支付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規則10.合同中約定質保期滿全部付清工程款,故利息自案涉工程的質保期滿次日起計算。
案例10.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蕪中民四初字第00015號“安徽南天建設有限公司與蕪湖市鳩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于利息計算標準,法院認為,雙方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確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關于利息的起算時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質保期滿全部付清工程款,故本院確定從案涉工程的質保期滿次日即2009年10月29日起計算。
關于工程款利息訴訟時效的法律探析-浙江星韜律師事務所
關于工程款利息訴訟時效的法律探析
發布日期:2014-08-04點擊量:2871次
浙江星韜律師事務所?何佳妮
實踐中,欠付工程款往往會伴隨著利息的產生,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為工程款利息的權利主張專門作了規定。那么,工程款利息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呢?筆者認為:針對工程款利息的訴訟時效,需要理清兩個問題,即工程款利息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和
工程款利息訴訟時效是否發生中斷的問題。
首先,關于工程款利息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p>
????可見,施工方主張工程款的時間點即為工程款利息的應付時間。
(2)《民法》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前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p>
????結合司法解釋,如自利息應付款之日起,建設單位仍未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利息,則施工單位應當知道其關于工程款利息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知道”是指權利人主觀上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皯斨馈?/p>
是指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何時受到侵害;二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的侵權人。
至于受侵害的程度(損失額度)則與侵害行為何時終止有關,即使損失額度無法確定(處于變動過程中),受侵害人仍應當根據訴訟時效理論,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起主張。由此,施工單位可以
根據主張的工程款或者最終判決的工程款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即,訴爭的工程款金額并不影響施工單位關于工程款利息的主張(或起訴或發函),施工單位在起訴時一并主張工程款利息在操作上是完全可行的(滿足起訴條件)。
相反,如果由于受侵害人怠于行使權利,導致隨著時間的推移損失進一步擴大,而該部分擴大的損失要求另一方完全負擔,是不合理的。如,當某一個案件審理耗時四、五年,則該期間所產生的利息要求侵害人承擔,是完全有失公平的。
???再次,關于工程款利息訴訟時效是否發生中斷的問題
根據
《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
可見,關于只主張本金債權或者利息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債權或者本金債權,應建立在對利息之債是否具有獨立性的分析基礎之上。如果本金債權和利息債權屬于同一個債權,則可直接適用《規定》第十一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二庭編著,奚曉明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看:
(1)?
利息債權雖具有從屬性,但僅屬于從屬債權,不應與本金債權作為同一債權;
(2)?
利息之債分為兩種,包括基本權利息之債(即尚未達清償期的利息之債,如約定的借款本金與利息)和支分權利息之債(即已屆清償期,而尚未清償消滅的利息之債,如逾期支付租金所產生的租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A)?
兩者區別在于,在利息作為基本權利息之債的情形下,利息債權具有高度從屬性,因此主張利息或者本金債權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當然及于本金或者利息債權。
(B)?
反之,在利息屬于支分權利息之債,且權利人只向義務人主張利息或者本金債權中的一種,且有證據證明權利人不主張本金債權或者利息債權的,則訴訟中斷時效的效力不及于本金債權或者利息債權。
???綜上,法律設立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對怠于行使權利者進行制裁,從而在實質公平的基礎上平衡權利人和義務人的利益。因此,當施工單位自起訴之日起屆滿二年,未就工程款利息提出主張的,則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請求權因超過訴訟時效而面臨失權風險。
最高院觀點|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款利息怎么判?
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請求支付工程款,除工程款,往往還伴隨利息的主張。合同無效情形下,利息具有爭議,首先是對利息的性質,利息屬于法定孳息還是損失?若屬于法定孳息,利息附著于工程款存在,應隨工程款一并支付,無需考慮雙方過錯;若屬于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應按照雙方過錯承擔。其次,司法實踐中對利息的起算時間、計算標準存在差異。作者摘取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施工合同無效時工程款利息的十一則裁判觀點,以饗讀者。
“山東富邦盛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434號)
法院認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江建公司要求富邦公司自其起訴之日起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評析:利息屬于法定孳息,附著工程款存在,無需考慮雙方的過錯。此種觀點在絕大多數的裁判中得到體現,并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理解與適用》)中持有的觀點,《理解與適用》認為《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中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時就應當向債權人支付利息?!?/p>
“德陽弘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金沙縣教育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69號)
法院認為: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客觀上造成承包人損失,利息損失為承包人的實際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合同訂立、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都具有過錯,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利息損失。
評析:本案中法院認為利息屬于損失,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按照雙方過錯承擔,在通常的建設模式下,此種觀點比較少見。并且,若由過錯方承擔利息損失,還應考慮過錯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利息損失的直接原因應當為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而非其他行為。
“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152號)
法院認為:本案系BT項目,是由渝萬公司作為投資人對案涉工程進行投資建設,在工程建設完成后,享有請求回購、溢價分成等投資利益,與普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欠付工程款情形不完全相同。因都勻經開區管委會未履行招標義務致使合同無效,加之都勻經開區管委會遲延支付工程款,客觀上造成渝萬公司的資金投入被長期占用,此種資金占用損失,應當由過錯方予以賠償,酌定都勻經開區管委會按照月利率1%向渝萬公司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評析:BT等建設模式下,承包人自行融資建設,承擔融資成本,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客觀上造成承包人資金長期被占用的損失。法院在考慮發包人對合同無效具有過錯、資金占用損失由發包人逾期付款導致后,判令發包人承擔損失。本案中承包人主張按照其綜合融資成本每月16.52‰計算資金占用損失,但法院認為證據不充分未予支持,酌情裁定按照月利率1%計算損失。因此,在主張資金占用損失時,應提供融資合同、融資款項用于項目建設等方面的證據。
“浙江鼎元建設有限公司、九江市暨陽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524號)
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結算審計完畢三個月內付至結算總價的95%,剩余5%的質量保修金在竣工滿一年退還結算總價2%、竣工滿二年退還結算總價2%、竣工滿五年后退還結算總價1%。應根據上述付款節點分別起算利息。
評析:《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合同無效但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參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工程款?!皡⒄蘸贤s定”的范圍除工程造價,是否還包括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利息標準等,司法裁判中存在分歧。如無效合同中約定暫扣保修金,部分裁判中認為暫扣保修金的約定因合同無效而無效,發包人應支付全部結算款項,但部分裁判中認為暫扣保修金為合同支付方式的約定,承包人應參照該約定請求支付工程款,因此對保修金暫不處理,承包人可待保修金支付條件成就后另行主張。
裁判觀點五:付款期限約定不明,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起算利息
“江蘇中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青海亞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民一終字第99號)
法院認為:工程已于2012年8月10日全部交付亞楠公司,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故亞楠公司的付款時間及起息時間應從實際交付之日起計算,即2012年8月10日。
評析:《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利息起算時間首先以雙方的約定確定,雙方無約定時,以實際交付時間、提交竣工結算文件時間、起訴之日確定。
裁判觀點六:施工單位中途退場,工程尚未完工,從起訴之日起算利息
“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山東華城金冠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410號)
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尚未完工,雙方亦未結算,因此,華城金冠公司應就其尚欠江蘇弘盛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利息,一審判決以江蘇弘盛公司起訴之日起作為利息起算點并無不妥,華城金冠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
評析:承包人中途退場,雙方未進行結算,因為工程尚未完工,法院認為屬于尚未實際交付,因此從起訴之日起算利息。
“福建建工集團總公司、福建省平潭紅巖海濱山莊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297號)
法院認為:合同關于利息的約定是,如果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從付款期滿后第8天計算利息,延誤30日歷天內,利率按月利率1.5%計算,延誤超過30日歷天,從第31日歷天起,利率按月利率2.5%計算。本條約定的內容顯然是關于發包人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計算,顯然不是工程計價條款,也不是合同無效后的清理結算條款,不能適用合同約定計算工程款利息,應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利息。
評析:施工合同中關于逾期利息的約定具有違約處罰的性質,不屬于工程計價條款,合同無效后不應繼續適用,應視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根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陜西省咸陽市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寧夏臺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944號)
法院認為:發包人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確認、明確欠付工程款數額以及明確逾期付款利息做出的《承諾書》,性質上屬于發承包雙方對既存債權債務的清理結算,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因施工合同無效而無效。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可按照《承諾書》中約定的逾期利息執行。但因《承諾函》中約定的利息為每月三分,高于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法院調整為月利率2%。
評析:施工合同無效,但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履行完畢后簽訂的結算性質的協議、承諾書,通常并不被認為無效,結算協議的效力獨立于施工合同,應對其本身進行效力判斷。結算協議不存在無效事由,應按照結算協議的約定計算利息,但若約定利息過高,可能會被調整。
裁判觀點九:結算協議約定的利息標準過高,通常被調整到年利率24%以下
“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水清木華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733號)
法院認為:上述每日千分之五的損失賠償標準顯然過高,經本院當庭釋明,水清木華公司亦主張調低。本院認為,應按照前述約定中的月息1.2%的標準計算蘇中建設集團因對方遲延履行所造成的損失。
“宣恩丹峰實業有限公司、重慶市合川區萬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605號)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的對賬,丹峰公司已支付萬通公司2016年7月6日之前的利息共計20811325元,表明丹峰公司自愿按照上述約定進行了部分履行。此種情況下,丹峰公司已支付的利息本可不予調整,但原判決以月息3分標準超出了法律規定的24%上限為由,將丹峰公司已付及欠付工程款利息均調整為年利率24%,已平衡了雙方利益,因此本院對原審認定的利率予以維持。
評析:結算協議對工程款利息約定過高,法院一般會調整。年利率24%雖為民間借貸中法院保護的最高利率,非工程款利息標準,但通常法院以年利率24%進行衡量,調整到年利率24%以下。
裁判觀點十:承包人墊資建設項目,法院可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持資金占用損失
“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152號)
法院認為:本案系BT項目,由于渝萬公司墊資建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實際造成承包人資金占用的損失。發包人對合同無效、逾期支付工程款具有主要過錯,應當賠償此項損失。出于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定發包人按照月利率1%向渝萬公司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評析:承包人墊資建設的項目,因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實際資金占用損失,法院基于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可突破《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規定的利息,判令發包人賠償更高額的資金占用損失。
“重慶錦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貴州世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117號)
法院認為:《補充協議》中約定逾期付款利息為欠付金額的0.1%每天,發包人請求調低利息標準,一審法院酌定按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利息。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對利息標準的調整系行使自由裁量權,未超過民間借貸年利率24%的規定,并無明顯不合理之處。
評析:法院認為利率過高進行調整,屬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圍,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二審法院通常維持。
工程未結算,利息如何起算-建筑界
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科目合并?
2021年國家住建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發布了《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以下簡稱為《大綱》),該大綱將于2023年起開始正式實施,其中最主要的變動也就是一級建筑師考試的科目由9門削減為6門,并且2024年起不再進行舊大綱5個科目的考試,此外考試成績合格有效期仍為8年不變。一級建筑師考試中,《建筑設計》、《建筑材料與構造》、《建筑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建筑方案設計》等4個科目保持不變;而《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則與《場地設計》一起,2個科目整合為《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此外《建筑結構》、《建筑物理與建筑設備》、《建筑技術設計》3個科目也合并為新版的《建筑結構、建筑物理與設備》。也就是說實際上變動后的全新科目只有兩門,即《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以及《建筑結構、建筑物理與設備》。這樣減少了考生需要參加的考試數量,精簡了考試流程,但是難度并未有所下降,知識點只是整合到了一門考試里,該準備的還得準備。原先參與考試的考生,各個對應科目如果合格了,那么在新版大綱中也認為其成績是合格的。舉個例子,如果原先就通過了《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和《場地設計》,那么在新大綱實施之后,算作您的《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科目成績合格。
放個那個禽獸
2022-11-1616: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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